蘇煥智、陳婉真、黃金春等 要求監察院調查水利會問題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0台北報導】 

圖:蘇煥智(左)、陳婉真(右)率水利會自救會會長等   到監察院陳情抗爭(記者陳漢墀監察院前攝影


圖:從左自右:蘇煥智、葉日順、鄭俊雄、王境棋、謝耀慶、黃金春。最右穿紅色夾克的是徐鴻銘(記者陳漢墀監察院前攝影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葉日順:彰化水利會的會務委員鄭俊雄:彰化水利會護產護水權委員會會長、王境棋:雲林水利會護水護產護自治權自救會長護水護產顧農民嘉南自救會長、黃金春: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總會召集人徐鴻銘。彰化水利會的會務委員

蘇煥智陳婉真黃金春等 人,今(11/10)到要求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水利會改制問題

他們得理由如下:

監院人權委員會對違法反人權私有財產逕行登記國有應進行調查

由於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宗謀,同時也是 農田水利會法制史專家在媒體投書,對內政部要求各地方地政事務所將農田水利會財產以囑託登記免附所有權狀,逕行登記為國家所有。吳忠謀主張免附所有權狀恐有違法之虞!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應針對水利會私有財產,逕行登記國有進行調查。

 

內政部所發新聞稿回應表示,「政府機關就其所有土地權利請求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是以囑託登記方式辦理;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第34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其原有資產由國家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人格消滅,所以改制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並無違反規定。」

不過內政部這種說法顯然不符法制:

一、農田水利會尚未消滅:

(一)農田水利法第34條並未規定農田水利會廢止或消滅,祇規定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之基本原則,既存的農田水利會,並不因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而喪失其存在。具體的案例就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不因紅十字會法廢止而消滅,祇是回歸適用人團法及民法的規定。因而內政部、農委會主張農用水利會已經消滅,顯然是違法硬抝。

(二)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侵害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規定,要消滅農田水利會必須:1、由法律明文規定:顯然農田水利法並未明文規定。2、符合比例原則:必須是保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性,且為不得不選擇的手段。很顯然的一百多年歷史的水利會制度,仍是國際上所推崇的民間參與自治最好的模式。

(三)水利法第八條仍然明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內政部顯然違反水利法第八條之規定。

二、比照「精省模式」囑託辦理「省有財產」由國家接管,此一精省模式本身就是違法違憲:

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肯認省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省祇是喪失其自治模式及省立法及執行職權,並改為官派。省在其殘存事務上仍具備自治法人的資格。所以精省時將全部省有財產直接登記為國有財產,顯然法理上並不合理。比較合理的模式是全部仍維持省有,但委託國家管理者,則登記中央政府所屬機關為管理機關。如有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者,則登記管理機關為地方政府。

三、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跟國有財產無關:

按農田水利會的財產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並非公有財產,顯然是私有財產。公有財產依土地法第四條規定,是國有財產及地方自治團體(如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有財產。而農田水利會財產是被排除在公有財產之外。而且從歷史沿革而言,農田水利會是農民出資、出力、出土地歷史斑斑可考,所以説是私有財產、私有土地。至於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跟財源無關,祇是政府為方便農田水利工程擴大、灌溉面積擴大,而賦予徵收土地,徵收會費及工程分擔款的強制力。但徵收款來源仍需農田水利會自行籌措。

四、農田水利法第23條將農田水利會財產(本就是私有財產),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且無視於農田水利會之法人資格並未依法被廢止;即直接由國家無償承受。並由國家以囑託登記「接管」的模式「強佔」為國家所有,顯然違法違憲,創憲政惡例,大開民主倒車!一個堂堂民主運動選舉成功的執政黨,其作法跟共產專制有何區別呢?

 

10/1以後沒有水利會把關,政府部門不敢得罪工業財團,而將原來屬於水利會的農業水權優先犧牲強迫休耕,而將水優先給工業用水使用。政府本來是裁判的角色,當缺水時工業財團用水要向水利會調撥農業用水時,政府可以扮演一個客觀的仲裁者的角色。但消滅農田水利會後,政府的角色成為供給者,球員兼裁判。所以過度優先犧牲農民,以國庫補貼工業財團買水,將成為新常態。以休耕補助名義每公頃14萬元等於是以國庫26補貼工業財團買水,「農田水利署」已成為「農水轉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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