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雙掛號寄傳票?監委林國明自動調查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24台北報導】 

林國明
林國明 監察委員



指出法院均以雙掛號送達傳票或開庭通知書,地檢察署卻常平信致民眾權益受損。檢方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監委林國明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委認為,傳票送達,攸關訴訟權益甚鉅,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告訴人通常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亦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明定,拘提前之傳喚,用掛號寄。另2010619施行之「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亦規定,傳票,應以掛號及附郵務送達證書為之。地檢署送達傳票,有無落實執行?為保障訴訟人員之權益,具體實現刑事訴訟之程序正義,將進一步查明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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