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社會對馬政府及中國習李政權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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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 廢除新聞審查


(本報訊)今天(3/5)是中國第十二 屆全國人大會,台灣記協、守護民主平台、兩督盟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政府勿企圖以互設新聞機構方式控制台灣媒體,並呼籲馬政府與中國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
近幾年,中國在許多不同場合,密集提出了包括兩岸新聞機構互設常駐辦公室的主張。台灣方面現階段的回應是:資訊的自由流通,比設立辦公室重要;同時提出中國阻擋、遮蔽台灣新聞網站的問題。而最新的發展,是媒體報導,中國可能放棄和台灣協商,單方面先開放台灣媒體設立常駐辦公室。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會長徐偉群教授談到,臺灣新聞自己不能落入成為談判的祭品,兩岸必須先簽訂《新聞自由障協定》、中國應廢除新聞審查、不做新聞採訪、報導以外的工作,不得設立或發展黨組織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表示,在中國政府的《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及《關于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都明白列出關於新聞審查的規定,為此我們呼籲中國政府應廢除新聞審查,因為一個沒有新聞自由及媒體監督的國家,人民只會落入政府的禁錮。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陳曉宜也指出,新聞採訪權若一旦被選擇性給予特定媒體,在新聞競爭的環境下,媒體單位很容易被控制,真實很容易被掩蓋。為此馬政府與中國應在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保障兩岸記者的新聞採訪權的前提下討論互設常駐點。
《新聞自由保障協定》
一、採訪自由:雙方政府承諾保障對方記者在各自境內,依需要自由規劃採訪題材。
二、人身自由:雙方政府承諾保障對方記者不會因為單純執行採訪、報導工作遭到扣押、監控;同時承諾對本國受訪者,事前不騷擾,事後不算帳。
三、報導自由:雙方政府承諾對於媒體報導內容,不要求事先審查。也不以簽發簽證或設辦公室的許可權力做為言論審查的工具。
四、行動自由:一旦中、台媒體互設常駐機構,台灣應不會排除任何中方媒體機構駐台。但台灣仍有包括壹傳媒集團、新唐人電視台、大紀元時報和自由亞洲電台等媒體無法進入中國採訪。
《新聞自由保障協定》應該明訂經過在雙方政府合法登記註冊的媒體,應該有同等入境採訪的權利。
五、網路自由:境外新聞網站在中國,經常在「敏感時機」或由於報導了「敏感事務」受到程度不一的遮蔽,甚或經常性的全面封鎖。《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中應明訂,雙方政府不得對新聞網站進行內容審查、遮蔽或封鎖。
六、流通自由:雙方政府承諾,對於書籍、雜誌及影音出版品,相互完全撤除檢查,自由流通。
七、政府止步:雙方各級政府及所屬公營企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介入對方媒體經營,干涉人事或節目內容,並嚴禁購買有償新聞(置入性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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