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終有因(轉貼紐約時報中文版)


法政書影

冤假錯案終有因

多年前,在友人一個飯局上,我見到出獄不久的佘祥林。人們高談闊論,他安靜坐在角落,一直低着頭,避開光。問他原因,他沖我笑笑:“關久了,強光一照,眼睛就疼。”那天談了什麼,我大多忘了,只記得散席時,曾向他強烈推薦電影《肖申克的救贖》。他問為什麼,我說:“看完您就知道了。”之後,我倆再未聯繫。
與其他蒙冤入獄者一樣,佘祥林是刑訊逼供的受害人——1998年,他因涉嫌殺害妻子,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 15年,但是,2005年 3月,由於“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之後他向媒體披露,當時之所以認罪,是因為被警方毆打了十日十夜。真兇落網或“死者”復現,都是小概率事件。若小概率事件遲遲未現,蒙冤者就得把牢底坐穿,或者像《肖申克的救贖》的主人公那樣,選擇成功概率更小的鑿壁逃生。
人非聖賢,中外司法機關都曾辦過錯案。那麼,催生錯案的主要因素是什麼?有無特定規律可循?又該如何避免?如果不能寄希望於小概率事件,人們靠什麼糾正錯案?
過去幾十年間,各國不少律師、學者撰文著書,總結教訓,探尋答案,相關書籍陸續被引進中國內地。影響較大者,有《錯案》(Les Erreurs Judiciaires),《雖然他們是無辜的》(The Execution of the Innocent),《美國八大冤假錯案》(The American Inquisition),《陪審團睡了》(Justice: Crimes, Trials, and Punishments)和《清白的罪犯》(Actual Innocence)等。
最早被譯為中文的《錯案》於198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13年初,原出版方又推出了《錯案》的修訂譯本。1984年,“嚴打”方興未艾,由此產生的負面效應還未擴散。不過,剛剛經歷過“文革”洗禮的讀者,對這個敏感題材格外感興趣。這本相對專業的著作,也因此創下10萬冊銷量。本書作者、法國律師勒內·弗洛里奧(René Floriot)在書中逐一點評了“德萊福士案”(Affaire Dreyfus,19世紀末,一名法國猶太軍官被誤判有叛國罪)、“多米尼西案”(Affaire Dominici,1950年代,法國人多米尼西·卡斯通被誤判殺人罪)等歷史著名錯案,細緻分析了錯案成因。在弗洛里奧看來,“公正審判極難實現。即使你是最認真、最審慎的法官,也可能被外界因素欺騙。殘缺信息、可疑證據、偽造書證、虛假證言、撒謊被告、錯誤鑒定、惡意誣陷和馬虎法官,都可能導致錯案發生”。如果說,那時的中國讀者對這些還缺乏感性認識,之後十幾年間,當2000年杜培武案、2005年佘祥林案、2010年趙作海案等一系列錯案曝光後,人們才終於意識到上述分析和論斷的價值。或許正是基於這個原因,2013年初,《錯案》又得以再版。
與注重個案分析的法國律師不同,同樣有豐富刑辯經驗的哈佛教授艾倫·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在2004年出版的《致年輕律師的信》(Letters to a Young Lawyer)一書中,提煉出十三條“刑事司法遊戲規則”。在他看來,正是這些行內人熟知的“潛規則”,主導着美國的刑事司法,催生着各類冤假錯案:
規則1,幾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規則2,所有的刑辯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都了解並相信規則1;
規則3,違反憲法比遵守憲法更容易給被告定罪,有時不違憲就難以定罪;
規則4,為了能將被告治罪,許多警察都謊稱沒有違憲;
規則5,所有檢察官、法官和刑辯律師都知道規則4;
規則6,為了能將被告治罪,許多檢察官暗中鼓勵警察謊稱沒有違憲;
規則7,所有法官都知道規則6;
規則8,大多數初審法官明知警察說謊,但也假裝相信他們;
規則9,所有上訴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規則8,但許多人會假裝相信裝作相信警察的初審法官;
規則10,多數法官不相信被告關於其憲法權利被侵犯的陳述,即使他們說的是真話;
規則11,如果法官和檢察官認為被告在被控犯罪中是無辜的,他們不會故意定罪;
規則12,規則11不適用於有組織犯罪者、毒販、職務犯罪或潛在的告密者;
規則13,沒有人真的想要正義。
儘管德肖維茨概括得未必全面,但是,《雖然他們是無辜的》,《美國八大冤假錯案》和《清白的罪犯》記載的上百起美式冤案,無疑是上述規則的最好註腳。這三本書中,濫用權力的警察和檢察官、玩忽職守的法官和敷衍塞責的律師,成為催生錯案的主因。
不過,公允地講,除了控、辯、審等主觀因素,導致錯案的原因其實非常複雜。陰差陽錯的巧合、科學鑒定的偏差、模稜兩可的證詞,都可能引發錯案。美國法庭心理學家伊麗莎白·羅芙托斯(Elizabeth Loftus)和作家凱撒琳·柯茜 (Katherine Ketcham)合著的《辯方證人:一個心理學家的法庭故事》(Witness for the Defense)一書,通過自己參與的大量案例說明,受害人或證人易被自己的記憶欺騙,又或受制於某種微妙的心理,會在有意無意間給出錯誤證詞。
例如,嫌犯被捕後,警方要求目擊證人出面指認,證人很快在一堆人中認出嫌犯,問題是,嫌犯照片那些天一直在當地報紙、電視滾動展示,作者追問:到底是證人被媒體的地毯式報道“植入”了記憶,還是的確對嫌犯長相印象深刻呢?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美國各地紛紛發起“洗冤項目”,試圖以DNA技術為無辜入獄者翻案。在已經糾正的一些強姦案中,受害人體內提取的精液根本並非被告人所留,但被害人卻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堅決指稱是被告所為。這個時候,法官和陪審員該相信受害人,還是相信科學呢?
前面所述著作,多是從律師或學者角度看待錯案,而2012年10月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引進出版的《冤案何以發生:導致冤假錯案的八大司法迷信》(False Justice)一書,卻提供了一個控方視角。該書作者之一吉姆·佩特羅(Jim Petro)擔任過俄亥俄州檢察總長(Ohio Attorney General),任職期間一直致力於用DNA技術偵破罪案,為聯邦調查局的數據庫提供了21萬份DNA圖譜。2005年,佩特羅成為全美首位介入“洗冤項目”的檢察總長,為一名無辜者成功翻案。2007年卸任後,他乾脆直接加入“洗冤項目”,推動刑事司法的改革。在《冤案何以發生》一書中,佩特羅結合自身經歷,不僅分析了冤錯案件來由,還總結出導致錯案的八大錯誤信條,並逐條予以駁斥:
迷信一:監獄中的每個囚犯都會聲稱自己無罪;
迷信二:我們的司法體制很少冤枉好人;
迷信三:有罪的人才會認罪;
迷信四:發生冤案是由於合理的人為過失;
迷信五:目擊證人是最好的證據;
迷信六:錯誤的有罪判決會在上訴程序中得到糾正;
迷信七:質疑一個有罪判決將會傷害受害者;
迷信八:如果司法體制存在問題,體制內的職業人士將會改善他們。
認真研讀佩特羅的“八大司法迷信”和德肖維茨的十三條“刑事司法遊戲規則”,我並沒有生出“原來他們屁股也不幹凈”的快感,反而會更加感慨:哪怕中國與美國國情、制度、文化有天壤之別,但滋生錯案的原因,卻有許多共通之處。
例如,將“口供”作為“證據之王”的取證邏輯,又或者“不管違反什麼程序,順利破案才是王道”的慣性思維,在中國廣泛存在。在司法改革過程中,脫離完備的庭審程序和刑事證據制度,指望偵控部門自覺“改進工作作風”,幾乎是不可能的。
另外,與前述幾本直面本國問題、深究制度缺陷、探索改革路徑的著作相比,中國司法機關在分析成因,避免錯案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深挖本土資源,為改變體制內的“潛規則”作出更多努力。例如,若想避免錯案,首先得把偵控部門從無所不能的神壇上拉下來。類似“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樣的口號,還是少提為妙。因為它貌似不偏不倚,實則等於啥也沒說,更無法落到實處。許多情況下,“不放過一個壞人”,就是以“冤枉一個好人”為代價。與其如此,還不如強調“寧可錯放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命案必破”的口號更是如此。偵查辦案自有其規律,受證據、線索或技術局限,總有短期內破不了的“冷案”(cold case)。近百年來,“開膛手傑克”真相如何?刺殺肯尼迪總統的幕後主使者是誰?辛普森的妻子真是他殺的嗎?這些問題,至今無解。如果輕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諾,進而將“批捕準確率100%”、“起訴定罪率100%”作為“政績”或“考核指標”,必然會使偵控部門在功利心的驅使下“明知故犯”。甚至法院還未作出有罪判決,就已開辦慶功大會,嘉獎辦案人員,對法官審案形成“倒逼”之勢。
除了祛除各類不合理的口號和指標,為中國法院打造一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良好環境,也至關重要。例如,地方黨政負責人不能以“維穩”為導向,為追求一時的“社會效果”,逼着法院對疑案做有罪判決。媒體最好不要被“網絡民意”牽着鼻子走,單憑一些碎片化的零散信息,就直接給一些案件定性。至於廣大民眾,更應確立一個意識,那就是:犯罪後果的嚴重、情節的惡劣,與相關證據能不能證明是被告乾的,完全是兩回事。當網絡、媒體上殺聲一片時,人們在加入喊殺行列時,更應該停下來,想一想,想想佘祥林們的遭遇,想想是不是得看看法官怎麼判。這,或許是現代社會公民應當具備的覺悟。
說到佘祥林,2012年年底,我在《新京報》上看到一則關於他的報道。他已在湖北宜昌安居,日子過得不錯。採訪中,他說:“我看過《肖申克的救贖》,那個片子只有我們真正經歷過的人才能看得懂,懂到骨子裡去。你們,不可能懂。”讀到這些,我很欣慰,因為他不但看了,而且懂得。我希望每一位看過這部電影的人們,尤其是法律從業者,都嘗試着理解冤假錯案對人的傷害和摧毀。
何帆是法律工作者、業餘譯者。最新一部著作是《大法官說了算:美國司法觀察筆記》;譯作有《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批評官員的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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