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案,士林地院再度駁回檢方羈押申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0313
發稿單位:刑事庭
連絡人:行政庭長李育仁
連絡電話:02-28312321*364     

本院更為裁定檢察官聲請羈押呂炳宏等殺人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呂炳宏等3 人涉嫌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102年度聲羈字第63號裁定准予被告呂炳宏3 人具保,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10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 號),被告呂炳宏等3 人經本院合議庭訊問後,於今(13日)晚間公告裁定主文:「聲請駁回。呂炳宏准以新臺幣參佰萬元具保,限制住居於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2218樓,限制出境、出海,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與本案其他被告、相關證人間,除因職業、身分或業務上必須之正當接觸與往來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騷擾或探詢案情之舉措。二、每日上午10時向管轄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2218樓之派出所報到。歐石城准以新臺幣伍拾萬元具保,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427612樓,限制出境、出海,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與本案其他被告、相關證人間,除因職業、身分或業務上必須之正當接觸與往來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騷擾或探詢案情之舉措。二、每日上午10時向管轄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427612樓之派出所報到。鍾典峰准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具保,限制住居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勇342樓,限制出境、出海,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與本案其他被告、相關證人間,除因職業、身分或業務上必須之正當接觸與往來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騷擾或探詢案情之舉措。二、每日上午10時向管轄新北市三重區大勇342樓之派出所報到。」,理由如下:
一、被告3 人經訊問後,均否認犯行,然渠等涉案經共犯謝依涵於警、偵訊指述明確,且依被告3 人、證人(因偵查不公開,爰不揭露證人姓名)之陳述及卷附通聯紀錄等證據,堪信被告呂炳宏、鍾典峰於102 2 16日晚間確在「媽媽嘴咖啡店」,而扣案被告歐石城書寫之筆記內容復涉及本案案情,又依本案犯罪情節,似非1 人可獨力完成,復有卷附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另被告3 人涉犯上開罪名,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足認被告3 人逃匿、規避日後偵、審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第3 款之事由,惟本院認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命被告定期報到,應足以擔保被告遵期到庭,尚無羈押之必      要,爰准以被告呂炳宏、歐石城、鍾典峰分別以主文第2 4 項所定之金額具保,並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命遵守如主文第2 4項所示之事項。
二、至被告呂炳宏就其於案發時何時離開咖啡店於警、偵訊所述雖有不一,然此部分業經認定其於案發當晚確實人在咖啡店內,並無串滅證據之虞。
三、而扣案被告歐石城書寫之筆記內容,固與本案案情相關,惟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3 人確有以扣案筆記或其他方式,指導證人陳述。
四、本案檢察官尚未具體提出有何證據曾遭被告3人湮滅或試圖湮滅,復無證據足堪認定被告3 人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行為;況羈押聲請書所載尚未到案之證人業已到案具結證述在卷,即難僅以被告3人否認犯罪,逕謂其等有勾串或滅證之虞,無從認定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尚難認有理由。
五、鑑於被告3 人為舊識、與多數證人相識,爰命被告3 人相互間、與本案相關證人間(因偵查不公開,爰不揭露證人姓名),除因職業、身分或業務上必須之正當接觸與往來外,不得有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騷擾或探詢案情之舉措;而被告如有違反主文所示之應遵守事項,檢察官得依法再聲請法院羈押。
六、又本案尚於偵查中,若被告或辯護人逕對外陳述與案情相關之事項,或表示將對證人提告,非但有違偵查不公開之疑,復易使人懷疑被告欲以此影響證人陳述而有勾串證人之嫌,被告應避免為之。
七、末按法院之裁判,本應公諸社會大眾,然本案係檢察官於偵
查中聲請羈押,為維護偵查秘密,避免妨礙檢察官偵查犯罪
之作為,是本件裁定就相關具體事據,均為適度之保留,併
此敘明。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立法院總務處長由周傑升任,引發一連串的人事異動(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