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潛逃中國,法務部說明

要犯又跑了 萬眾潛逃中國3/1自由頭版頭
〔記者林慶川、鮑建信/綜合報導〕政府無能,又有大咖經濟犯落跑!

(本報訊)針對上述報導,法務部說明:
一、萬眾所涉重利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維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執行通知,即依本部訂頒之「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啟動防逃機制,惟發覺萬眾已於100年1月28日因另涉恐嚇等罪案件遭通緝在案,且無法掌握行蹤,即於102年1月9日對萬眾併案通緝。 
二、依上開作業要點第7點、第8點規定,檢察官如掌握被告有逃匿之事證,於偵查中應適時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院審理時亦應由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限制出境或為其他強制處分。對於經依作業要點列管而判刑確定之受刑人,亦應立即啟動防逃機制,如發現有逃匿情形,應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規定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拘提。 
三、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人員遣返」事項,本部基於協議聯繫主體,授權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聯繫執行,並由本部負責協處。是本案如有情資顯示萬眾藏匿在大陸地區,將向陸方提出依照協議執行緝捕,促請陸方積極遣返。又兩岸互助協議自98年生效至今,陸方已協助我方緝捕人犯262人。如其係逃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亦將透過相關司法互助機制協請他國協助。 
四、為防止受判決有罪確定之受刑人逃匿,本部已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增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達卷宗前執行之規定(第456條第2項),及增訂經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規定(第469條第1項但書),經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於101年5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中。上開修法內容如通過,藉由擴大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之範圍及得即時對受刑人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可適度防止重大刑案判決有罪確定之受刑人逃匿。
五、本部今後對於偵、審中各重大罪犯,將通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立即檢討妥處,並確實督促務必依「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以防止重大罪犯再潛逃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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