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曉薇:捷運商場,流鶯四竄
再創台灣史上另一個大 笑話
(台北訊)市長郝龍斌曾表示,巿府出租的場地代表巿府形象, 曾下令龍山寺B2商場絕不容許有傷風敗俗之行為, 各局處應嚴格徹查。只可惜,各局處官員全部官官相護,矇騙市長。
郝市長,忠言逆耳,或許您該慎重考慮,小內閣之外, 市政府的亂源來自不大不小的政務官,是不是請您成立肅清專案, 撤換所有危害市府形象的官員,還台北市進步的空間。
比如台北市市場處包庇捷運龍山寺站B2商場違法經營, 短短四個月淪為流鶯廣場,請問正常的商場需兄弟圍事? 艋舺人憤怒了,將不再指望台北市市場處, 請郝市長親自為艋舺人主持正義。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在101年11月8日市長總質詢時, 就曾經向市長質詢捷運龍山寺站B2地下商場淪為紅包場、 各種不法行業大舉入侵,但事隔整整四個月, 整體營運情況不但未見改善,反而愈演愈烈,演變至今, 除紅包場依然存在外, 電動玩具及按摩業也堂而皇之進入捷運地下商場做生意, 應曉薇非常感慨;郝市府一群欺騙矇上的無能官員,包庇廠商, 危害市府形象,直接受害者就是蹧蹋萬華區居民!
應曉薇說, 台北市市場處讓不法廠商從招標過程中取得優惠及保護的條款, 市政府各單位無法嚴格取締,目無法紀,膽大妄為情事如下:
一、 得標廠商臺北市蒲公英弱勢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成立於101.2.1日,成立6個月後隨即取得標案, 該協會成立宗旨以「照顧弱勢族群,經營庇護工廠為目標」, 但取得地下商場經營權後,無一項業務與其章程相關, 一開業就經營艷歌艷舞紅包場歌廳。
二、龍山寺地下商場總面積2,990平方米,約906坪, 但每月使用費(租金)只需296,633元, 平均每坪月租金327元, 得標廠商得標後再將每間店鋪以4萬至12萬出租, 相較市政府年維護費3,000多萬,誰在圖利廠商?
三、 市場處與該協會所簽訂之合約,明顯圖利廠商, 該份合約第二條載明若違反使用規定;
1、限期改善二個月。
2、若未改善,罰款該店舖一個月租金。
3、若再未改善,罰款改以每日計算。
4、逾期2個月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假設一間60坪店舖違反使用規定, 市政府只能先罰18,000罰金,第二次只能按日罰款, 無任何懲罰效果,試問以投資報酬率,誰擔心這種處罰。
四、 該合約第11條明定如下,得終止合約。
1、 經營、販售賭博性電玩、違法書刊、商品或走私品者。
2、 有賭博、妨害風化、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之行為者。
3、 乙方使用標的物違反法令者。
4、 乙方違反契約約定者。
5、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者。
離譜的是,市場處本應利用第11條處理該廠商違法行為, 逕行終止契約,但卻引用該合約第2條第四項處理。
「本標的物不得違法使用,否則除依法取締外, 甲方得要求限期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 乙方並應給付甲方相當於違規店鋪1個月使用費之懲罰性違約金。 其經甲方再次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乙方應給付以違規店鋪1個月使用費數額按實際逾期日數比例計收之 懲罰性違約金,逾期2個月仍未改善者, 乙方除應給付上述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收回標的物,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這樣的處理,果然讓商場淪為流鶯廣場。
五、 早在去年12月7日, 商業處就曾經現場稽查認定有三家業者是屬於歌廳經營業, 市場處居然還有理由讓該商場開脫。 而商業處稽查人員徹查時還屢招黑衣人關照?
六、 都發局在今年1月23日也曾發文載明該商場已違反都市計劃公共設 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市場處依然讓該商場開脫。
七、 本席曾在1/21召開協調會,會中結論, 依照合約需於2月9日方可終止合約,至今, 市場處依然包庇業者到底。
八、 2/20又再度召開協調會,居然又有理由開脫,再延兩個月觀察。
九、 台北市市場處一貫說法,商業處未認定違法, 警察局未認定妨害風化,法務局未認定有違反契約, 將全部責任推給其他單位,應曉薇認為這又是一種官官相護, 互踢皮球的官場心態,針對這些不法官員,本席自行搜證, 公開告發,決將這些不肖官員及廠商,糾舉法辦。
十、 應曉薇痛心表示,針對龍山寺B2商場問題,請市長親自主持正義, 市民再也不相信你的局處人員,當您過度信任下屬, 下屬又目無法紀之時,市民的聲音你將永遠再也聽不到, 因市民與您已漸行漸遠...
(台北訊)市長郝龍斌曾表示,巿府出租的場地代表巿府形象,
郝市長,忠言逆耳,或許您該慎重考慮,小內閣之外,
比如台北市市場處包庇捷運龍山寺站B2商場違法經營,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在101年11月8日市長總質詢時,
應曉薇說,
一、 得標廠商臺北市蒲公英弱勢族群創業暨就業發展協會,
二、龍山寺地下商場總面積2,990平方米,約906坪,
三、 市場處與該協會所簽訂之合約,明顯圖利廠商,
1、限期改善二個月。
2、若未改善,罰款該店舖一個月租金。
3、若再未改善,罰款改以每日計算。
4、逾期2個月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假設一間60坪店舖違反使用規定,
四、 該合約第11條明定如下,得終止合約。
1、 經營、販售賭博性電玩、違法書刊、商品或走私品者。
2、 有賭博、妨害風化、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之行為者。
3、 乙方使用標的物違反法令者。
4、 乙方違反契約約定者。
5、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者。
離譜的是,市場處本應利用第11條處理該廠商違法行為,
「本標的物不得違法使用,否則除依法取締外,
這樣的處理,果然讓商場淪為流鶯廣場。
五、 早在去年12月7日,
六、 都發局在今年1月23日也曾發文載明該商場已違反都市計劃公共設
七、 本席曾在1/21召開協調會,會中結論,
八、 2/20又再度召開協調會,居然又有理由開脫,再延兩個月觀察。
九、 台北市市場處一貫說法,商業處未認定違法,
十、 應曉薇痛心表示,針對龍山寺B2商場問題,請市長親自主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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