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涉集體貪污,通通判刑
【裁判字號】 98,重上更(四),257
【裁判日期】 1000420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重男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榮仁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盈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海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允棟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中展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謦團
邱志榮
王志文
歐志軒
陳明毅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志明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宏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錦龍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堯銘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鮑芳山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榮裕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林文化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金資源
邱炫清
殷陸起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劉冠宏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林聖庸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86年度訴字第1962號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同年7月21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2
43、9624、9747、11652、13701、14093 號),提起上訴,判決
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重男、黃文盈、蔡榮仁、李清海、顏允棟、伍中展
、莊謦團、邱志榮、王志文、歐志軒、陳明毅、卓志明、林世宏
、林文化、金資源、邱炫清、殷陸起、劉冠宏、林聖庸、王錦龍
、張堯銘、鮑芳山、徐榮裕部分均撤銷。
謝重男、黃文盈、蔡榮仁、李清海、顏允棟、伍中展、莊謦團、
邱志榮、王志文、歐志軒、陳明毅、卓志明、林世宏、林文化、
金資源、邱炫清、殷陸起、劉冠宏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
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謝重男、蔡榮仁、李清海
、顏允棟、伍中展、莊謦團、王志文、林文化、金資源各處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肆年;卓志明、黃文盈各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均褫奪公權參年;邱志榮、歐志軒、陳明毅各處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參年;林世宏、殷陸起、劉冠宏各處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均褫奪公權參年;邱炫清處有期徒刑伍年壹
月,褫奪公權參年。
前開人員各如附表七所示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聖庸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之財物新臺幣捌萬
伍仟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
產與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被告連帶抵償之。
張堯銘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鮑芳山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王錦龍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徐榮裕非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月
,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裁判日期】 1000420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重男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榮仁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盈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海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允棟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中展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謦團
邱志榮
王志文
歐志軒
陳明毅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志明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宏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錦龍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堯銘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鮑芳山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榮裕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林文化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金資源
邱炫清
殷陸起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劉冠宏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林聖庸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86年度訴字第1962號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同年7月21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92
43、9624、9747、11652、13701、14093 號),提起上訴,判決
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重男、黃文盈、蔡榮仁、李清海、顏允棟、伍中展
、莊謦團、邱志榮、王志文、歐志軒、陳明毅、卓志明、林世宏
、林文化、金資源、邱炫清、殷陸起、劉冠宏、林聖庸、王錦龍
、張堯銘、鮑芳山、徐榮裕部分均撤銷。
謝重男、黃文盈、蔡榮仁、李清海、顏允棟、伍中展、莊謦團、
邱志榮、王志文、歐志軒、陳明毅、卓志明、林世宏、林文化、
金資源、邱炫清、殷陸起、劉冠宏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
同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謝重男、蔡榮仁、李清海
、顏允棟、伍中展、莊謦團、王志文、林文化、金資源各處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均褫奪公權肆年;卓志明、黃文盈各處有期徒刑
參年拾月,均褫奪公權參年;邱志榮、歐志軒、陳明毅各處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參年;林世宏、殷陸起、劉冠宏各處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均褫奪公權參年;邱炫清處有期徒刑伍年壹
月,褫奪公權參年。
前開人員各如附表七所示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林聖庸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之財物新臺幣捌萬
伍仟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
產與附表七編號一所示之被告連帶抵償之。
張堯銘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鮑芳山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王錦龍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徐榮裕非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月
,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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