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國、楊曜:食藥署高層踹共!拖延 隱匿 拒認錯



6次簽呈內容事實俱在  不容撒野說謊

    (本報訊)330日立院衛環委員會進行日本核災5縣食品專案報告,食藥署長姜郁美嚴詞批評,該名科長在科員查獲業者改標手法之後,僅依一般程序處理,食藥署直到316日看到簽呈才知道事態嚴重,科長的確是敏感度不夠、危機意識不足。對此,立委劉建國、楊曜(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6份簽呈內容並表示細讀食藥署簽呈後,忍不住擲筆再嘆,難道真的錯都是錯在基層高層卻都是官大學問大,難道不必負起應有的政治責任嗎?真的是,『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整起『輻射食品』事件,食藥署各層級簽核過程,如下表所示:

1:食藥署各階主管對『輻射食品』事件簽章過程時間表
人名、職稱
第一次簽
第二次簽
第三次簽
第四次簽
第五次簽
第六次簽
食藥署區管中心
柯姓助理研究員
3414:02
31014:35
31615:00
31709:50
31817:45
31911:23
食藥署區管中心
黃明坤科長
3414:16
31015:00
31615:24
31710:24
31818:00
31911:28
食藥署區管中心
王貞懿簡仼技正
3615:00
312 15:00
31617:00
31717:00
31818:10
31911:59
食藥署區管中心
王德原副主任
X
X
X
X
31818:35
31912:05
食藥署區管中心
馮潤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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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31915:15
仍未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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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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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立法委員劉建國、楊曜國會辦公室整理

u  基層柯姓助理研究員積極勇於任事然卻碰到一群漫不經心不當一回事的長官讓國人吃下更多日本輻射食品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在衛福部的『分層負責』規定中,值此涉及民生重大案件,柯姓助理研究員從3414:02開始執行簽核『註銷案内産品輸入許可並要求業者下架回收及銷毀,未來不得進口』等作業,但
一、     3615:00王貞懿簡仼技正核章退簽,又於31014:35) 再簽、王貞懿簡仼技正於312 15:00核章再退簽,就此簽而論:已明顯可見到王德原副主任在此簽中修改文字並核章的事實,312日簽已至副主任層級,食藥署竟敢大言不慚地説『直到316日看到簽呈上來』,是誰延誤通報時間?王貞懿簡仼技正、王德原副主任,他們應該不會不知情吧
在柯姓助理研究員31911:236次簽再陳,馮潤蘭主任15:15核章仍未決行情況下,該署即於當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及相關衛生局,主動聯合稽核,而觀此6個簽整體内容(因涉及公文是否得予公開法律問題及保護當事人原則下,謹摘錄為第一次簽至第6次簽内容對照表,待本人與監察委員協商討論相法律問題後,再於適當時間公布,亦盼食藥署於下周二前主動公布周知),對於處辦該廠商的事實、理由等主要大原則一成不變,僅再多作文字論述,高層卻競相玩"改作文"文字比賽遊戲,終至於19日仍懸而不決。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在319日會同保七總隊等主動聯合稽核,當日簽中,竟然有不知名的長官,對於柯姓助理研究員對該廠商調查的事實,提出質疑,留下文字紀錄,即:
(一)  説明段二:『本中心於查驗旨揭業者産品時發現其製造廠實位於千葉、群馬等暫停受理報驗之縣市。』,分別經不知名長官於"查驗旨揭業者産品"畫圈,並於其上加註"whenhow?查what標的?"及於""""兩處畫圈,並於其上加註"證據為何?"
(二)  説明段三後段:『再查發現103111日輸入之甘口醬油(申請書號碼:IFB03IK4653703) 亦與前述案内産品為同製造廠(附件二)。』本段經不知名長官於此處畫圈,並於其旁加註"當事人意見?那如何?憑推理或臆測?"
(三)  就此事件,均以違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條第5款之規定處辦,本人在30日衛環委員會質詢中已確認『廠商以黏貼標籤與覆蓋的日文標示製造廠所在地,顯然係原屬公告禁止輸入者故意以『假冒』可准予輸入製造廠所在地,矇騙進口,是故,該等産品應為食品衛生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攙偽或假冒』,其行為者應依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無誤,顯然在法律上的認知已錯誤,竟然無人察覺,整個簽核中,僅就文字通暢與否修正?更甚者,當日,食藥署仍以『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u  食藥署高層疑有內鬼包庇廠商?拖延隱匿拒認錯,踐踏基層公務員專業,請毛院長給個交代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基此,這是刑事案件,長官除了沉溺在whenhow what?,甚且還要問"當事人意見?那如何?憑推理或臆測?",其目的為何?是在護航?還是在『軟性』施壓令承辦同仁修改調查的事實真相?這樣的執法認事態度對嗎?顯然,食藥署有故意隱匿,延誤偵辦之責,抑或有不可訴諸國人,以待公評之事,食藥署應説明清楚。

    再論,王貞懿簡仼技正、王德原副主任、馮潤蘭主任及姜郁美署長是簡仼官,居此要職非一蹴可及,而是要依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參與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高階文官等訓練,他們可説是我國文官制度的精英群體,也是社會的中流砥柱,而在此事件中,推諉卸責,另外,黃姓科長的確是該懲處,理由不僅是敏感度不夠、通報太遲、危機意識不足,還要再加一條『在退件5次重簽6次的陳判過程,無團隊精神,均未表示意見且在不及30分鐘即簽章陳核,又未積極參與整體"改作文"比賽』,對於助理研究員應另再予以敘獎,能夠如此耐"",一個簽能夠退5次,仍鍥而不捨、堅持原則地完成第6個簽,實屬難得。
最後,立委劉建國、楊曜有兩點呼籲:
一、    就整起事件來看,非僅以懲處科長調離主管職,則可掩飾一切真象,應將所有相關人員等均調離現職,靜候司法調查那群蓄意退件、懸而不決的諸位食民俸祿的官員們是否有故意延宕公文,以利廠商好整以暇静待稽查呢?
毛院長你是從基層一步一階上來的,不像蔣部長是坐直升機,你應該調出公文來看看,長官的肩膀在那裡?還給基層公務員一個公道呀!誰該獎賞、誰該懲處、誰該下台,給社會大眾一個明確交代,不要再讓基層公務員當代罪羔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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