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22)申報增資發行普通股
8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45,000,000元收購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
司、詠儐國際有限公司及康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目前從事化妝品、保養品等相關業務與
資產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4月22
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2年4月25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
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款規定,自102
年4月25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權益總
值概況等資料

參、有關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為辦理本準則相關規定事項機構之令

肆、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

伍、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
易,投資分析報告未有合理分析基礎及依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
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陸、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之投資分析報
告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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