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參選資格假處分被駁回,謝和弦明提抗告!裁定有那些荒謬?》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19北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全字第60號裁定,駁回謝和弦暫准為市議員候選人資格的假處分。理由是:

1、法院認為需「本案權利存在的蓋然性高,始有准許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認為目前中選會的解釋,及法院判決前例(台中高行107年全字第7號)都採取「登記截止前執行完畢」的觀點。因而認為本案訴訟最終勝訴的蓋然率並不高。因而不准假處分。2、法院認為會干擾其他符合參選資格者之得票情形,影響選舉結果。

我們認為北高行的裁定非常不合理!謝和弦(阿扣)已決定明天(10/20)正式提出抗告。

我們認為北高行裁定有如下不合理:

1、中選會是被告機關,結果法院竟以中選會99年5月20日的解釋函為依據,認為謝和弦的勝訴不大,這實在是很荒謬的。而且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完全依中委會的見解。這也讓人質疑行政法院「官官相護」淪為橡皮圖章的本質!

2、行政法院完全忽視有利於謝和弦的法律解釋:如

(1)中選會87年6月4日函解釋,認為易科罰金之執行,公告前皆可補正。

(2)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102條規定,應給予將被剝奪參選資格的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有通知謝和弦,應該在公告前謝和弦就已經補正了。

(3)選委會切結書並没有明確告知參選人是否有選罷法第26條、第27條之不得登記的情形。目前切結書這種概括性、不清不楚的説明,容易使國民因而喪失參選資格。因而應該從寛解釋。

(4)依現代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精神,鼓勵國民參政,讓選民有更多選擇,有利於社會公共事務不同意見的表達,從寛解釋參選資格,才是民主的真諦。

3、法院認為如果暫准謝和弦參選資格,將影響其他候選人得票及選舉結果。這種說法實在非常荒謬。

其實暫准謝和弦候選人資格,最大的獲利者就是選民,選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權,這才是最應該衡量的公共利益。至於因為暫准謝和弦參選資格,因選民有更多選擇權,而對其其他候選人產生影響,這是其他候選人私利的考量,卻不是一個公共利益的課題。法院的裁定除了謝和弦的參政基本人權問題外,也應該從公共利益的考量著眼,而不是候選人的私益問題。所以無論從參政權是一種憲政上的基本人權,以及選民的公共利益,實在應該暫准謝和弦的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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