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偕同謝和弦提出抗告 要求暫准謝和弦候選人資格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20台北

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今(二十)日早上偕同謝和弦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要求從憲政基本人權與選民的公共利益考量,應該暫准謝和弦的候選人資格。

蘇煥智表示,在十月十八日早上與謝和弦提出假處分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很快的就訂在當天下午三點開庭,幾乎沒有喘息的餘地。原來以為會再召開一次合議庭,可是沒想到在沒有召開「合議庭審理」聽取兩造就相關爭點的情形下,昨天(19日)下午即接獲北高行法院的傳真的裁定書而駁回謝和弦的聲請案。蘇煥智進一步指出,行政假處分如果不召開合議庭,讓其他二位法官也有機會就相關的法律上及事實的爭點,聽取兩造當事人及律師的攻防論點,法官祇就書面審理及三位法官的內部討論,那完全是違背法官直接審理主義的基本精神。所以合議庭假處分的裁定,有其程序上的基本瑕疵。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行政假處分的理由,蘇煥智根據法院裁定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據中選會的解釋,及法院判決前例(台中高行107年全字第7號)都採取「登記截止前執行完畢」的觀點。因而認為本案訴訟最終勝訴的蓋然率並不高。認為聲請人權利存在的蓋然性不高,因而不准予假處分,而且法院認為如果暫准予謝和弦參選資格,將會干擾其他符合參選資格者之得票情形,影響選舉結果,但這樣的裁定並不合理。


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做出的裁定,蘇煥智指出,本案中選會是被告,結果法院竟以被告99年5月20日的解釋函為依據,認為謝和弦的勝訴機率不大,這實在是很荒謬的。蘇煥智批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論法邏輯,也讓人質疑行政法院「官官相護」,而淪為橡皮圖章的本質!蘇煥智更進一步指出,行政法院完全忽視有利於謝和弦的法律解釋,包括李登輝時代的中選會87年6月4日函(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函)解釋,認為易科罰金之執行,在中選會公告前執行完畢皆可登記。由此蘇煥智表示,由此可見李登輝到陳水扁時代,中選會均採取比較開放的解釋態度。而到了99年5月20日(馬英九年代)的解釋函反而是相對地「民主倒退嚕」的解釋,而且87年6月4日函當時尚無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所以行政程序法立法後,應該再增加通知陳述意見及補正的程序。蘇煥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102條規定,指出應給予將被剝奪參選資格的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如有通知謝和弦,謝和弦應該會在公告前,就已經予以補正。

     蘇煥智更指出,目前「候選人資格之消極要件」的切結書內容為:

「申請人聲明確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候選人資格消極要件情事之一。

申請人:******    」

目前這個切結書的內容是中選會為了保護自己採取「概括性,不清不楚的説明」,到底有關「候選人資格消極要件」的法律依據為何?那幾個條文?也並沒有說明。也未明示選罷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蘇煥智表示,如果公民登記為候選人,根本無從由切結書去查尋相關的規定,因而很容易疏忽而喪失參選資格。因而這是可歸責中央選委會不夠清楚的規定,因而以一個切結書未明文記載的法律條文,來剝奪登記者的參選資格,實乃不教而殺。因而應該採取從寛解釋的立場,給予通知參選人來說明、答辯、補正的機會。

    蘇煥智最後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一個不准的理由:「如果暫准謝和弦參選資格,將影響其他候選人得票及選舉結果。」,並批評這種說法非常荒謬。暫准謝和弦候選人資格,最大的獲利者就是選民,「選民有更多的選擇權」,「這才是最應該衡量的公共利益」。至於因為暫准謝和弦參選資格,因選民有更多選擇權,而對其其他候選人產生影響,這是「其他候選人私利的考量」,卻不是一個公共利益的課題。法院的裁定除了謝和弦的參政基本人權問題外,也應該從公共利益的考量著眼,而不是候選人的私益問題。所以無論從參政權是憲政上的基本人權,以及選民的公共利益,實在都應該暫准謝和弦的候選人資格。


    最後蘇煥智表示,謝和弦參選資格爭議,凸顯中選會在李登輝、陳水扁年代採取比較自由開放、允許補正的態度。而馬英九上台之後開始「民主倒退嚕」,而回到「官僚保守主義」的態度。蔡英文上來之後,繼續維持「馬規英隨」的「官僚保守主義」!蘇煥智強調,希望謝和弦此一受害案,能夠喚醒大家,認清中選會所謂「候選人切結書」,其實「政府並未盡清楚的法律告知義務」,因而不宜採取中選會的從嚴解釋。反而應該採取「更寛容」的「參選資格認定」,祇要抽籤前已經執行完畢,就應該准予登記,不應剝奪其參選資格。並應該改革相關切結書的明晰度,以減少後續人民參選資格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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