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大學濫用評鑑兼募款 違規併侵害師生權益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15台北報導】
針對大專校院實施教師評鑑、教學評量,為大學自主及發展特色;惟部分學校教師評鑑未符法定目的、甚以評鑑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或採固定比率限制等違反教育部規定等情,損及師生權益,監察委員賴鼎銘、紀惠容促請教育部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
按大學法第21條等規定大專校院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目的在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等,涉大學自主及發展特色部分,本院均予尊重。惟實務上部分態樣顯未符法定目的,或有違教育部歷年相關函釋原則之疑慮,且歷年爭議層出不窮,引發外界質疑。案經辦理諮詢會議及機關詢問,蒐集實務意見。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0月14日審議通過賴鼎銘委員、紀惠容委員之調查報告,將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見復。重點摘要如下:
一、監察委員賴鼎銘及紀惠容表示,按大學法第21條等規定意旨,教師評鑑目的在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確保學生受教權益等,涉及大學自主內涵及發展特色部分,均予尊重;惟查有2校之全校教師評鑑未通過率分別高達72.6%、40%,總計7校高於15%,教育部未如實掌握;如以評鑑條文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經費),自願捐資者予以加分,或規定教師實施義務教學或以未支領超授鐘點費換取評鑑集點加分、規範教師進行義務夜間輔導授課、或任由行政主管恣意給分等特殊現象,與教師評鑑之目的有間,顯難謂符大學法暨相關法令,引發外界質疑,損及師生權益,有待教育部整體清查改善。
二、賴鼎銘委員、紀惠容委員進一步指出,經逐一檢視近年教師評鑑原措施遭撤銷之救濟案計22件中,以未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無客觀明確評量標準、採固定比率限制評鑑等級等態樣為主,而教育部雖認歷年已函告基本實施原則,或進行個案之陳情處理,卻未積極查察改善;況相關陳訴經查證有缺失或糾正案件,亦多屬將招生績效列為評鑑基本或扣分項目等情,爰違失態樣層出不窮,整體督導作為有待強化。
三、監察委員賴鼎銘及紀惠容調查發現,有關教學評量(教學評鑑),多數學校將線上教學評量成績列教師評鑑指標之一,洵屬大學自主事項,宜予尊重;惟實務意見指出,有關「學生評量教師教學」部分,其問卷或量表係由學校或系所自行設計,信效度不明,且對於學期間由學生自行填寫之教師教學評量,因其結果影響教師權益重大,已導引部分教師降低課業要求或討好學生,又缺乏適度之質性意見表述及相關教學輔導等配套措施,其實際功能及公平性等均引發諸多疑慮,教育部迄未積極研析,有待會同妥處。
四、調查報告載明,大專校院教師評鑑之執行細節,依法由各校或授權自定,惟查私立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多集中於1年1次(共73所),公立一般大學則以5年1次較多(13所),經外界反應部分修正頻率過高,或有年年修改及片面修正等情,甚有6校年修改頻率逾1次,部分教師認能否利於教學品質之提升,亦生疑慮;後續針對其追蹤輔導機制,併同諮詢暨相關研究建議,有待教育部後續積極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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