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師生互毆事件不當 嘉義市及大業國中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19台北   

嘉義大業國中甲師於108年12月25日因管教A生爆發互毆肢體衝突事件,造成A生頭、頸部致傷,經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經查,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大業國中行政調查結果未審酌關鍵證據,致得出與司法判決相反之結論,相關調查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監察院依法糾正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大業國中。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2年6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調查「嘉義市政府暨大業國中對甲師與A生肢體衝突事件之處理是否妥適」案,發現嘉義市政府暨所屬大業國中行政調查結果未周全審酌關鍵證據,致得出與司法判決結果相反之結論,相關調查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嘉義市政府也未就本案之行政調查缺失予以導正,故依法提案糾正嘉義市政府及嘉義市立大業國民中學,並建請教育部督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嘉義大業國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本案未完整查證及應釐清事項重新調查,以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監委葉大華指出,嘉義大業國中108年12月25日發生師生暴力互毆衝突事件,甲師於管教A生過程中徒手揮拳毆打A生致其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臉部挫傷等傷害,本案經嘉義地院109年度朴簡字第335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甲師違反兒少權法,並涉犯刑法第227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等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4個月。 

經監察院調查,嘉義市政府督導所屬嘉義大業國中調查本案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其109年6月2日第1603735號校園安全事件專案調查報告書,並未審酌甲師相關不當管教之關鍵證據,便直接作出「查無甲師108年12月25日揮打A生頭部,但A生有揮拳打甲師」之結論,致行政調查結果得出與司法判決相反之結論。然甲師已於校內協調會、警局筆錄等自承以拳頭毆打A生臉部1拳,並有管教過當等情。故建請教育部督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嘉義大業國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重啟調查。 

調查報告也指出,108年12月25日上午8時,嘉義大業國中發生師生暴力互毆事件,該校於同年月27日召開協調會,即已知悉A生遭甲師揮拳毆打,惟卻未向嘉義市政府進行兒少保護案件之社政通報,違反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致失去即時啟動調查與釐清事實之機會,且嘉義市政府未確實督導該校進行社政通報,與兒少權法規定未合。 

另嘉義市政府教育處109年6月2日校園安全事件專案調查報告,並未周全考量兒童權利觀點,未能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及第13號意見書,就相關事證審酌對A生有利之證詞與解釋,僅將事實歸因於A生情緒失控,漠視甲師因管教過當引發之師生肢體暴力衝突。又因嘉義市政府及嘉義大業國中未能及時釐清事發經過,導致校園衝突事件處理過程逾2年,使A生處於不友善之校園環境,突顯出教育部及嘉義市政府監督及處理密度不足,影響學生受教權及身心健康,有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

監委葉大華指出,本案經司法判決後該校於110年3月19日召開校事會議處理甲師不適任教師案,卻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章之規定組成調查小組,以確認判決書內容是否有行為違反相關法規,逕以「雙方當事人均接受本事件司法判決結果」為理由,作成「不重組調查小組」之決議,程序明顯有誤,時任校長及業管主管人員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教育部暨所屬國教署、嘉義市政府督導不周,確有怠失。教育部允應督同嘉義市政府切實督導該校釐清補正,確保所屬教育單位及人員依法行政。 

調查報告也指出,甲師疑似長期不當管教,及本院施測大業國中「國民中學校園體罰之實際現況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該校學生反映曾遭體罰等情,有待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嘉義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正視。另嘉義市政府於109年2月21日接獲民間團體申訴後,始於109年3月3日行文要求嘉義大業國中依規定啟動調查,已錯失釐清事實之時機。教育部國教署、嘉義市政府就該校通報責任、啟動調查時機未善盡督導責任,應予改進。 

監察院調查意見指出,本案凸顯出校園師生管教衝突調解機制之必要性,相關機制應徵得兩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於理性、平等、對等之關係下進行,過程中亦應考量師生權力關係之差異及是否對等。惟現行實務運作係由校長召集主持,並邀集相關教師、家長進行協商,協調會議並無指引或標準作業流程,故未必能理性對話及達成協調效果。建議教育部就校園師生管教衝突事件研議正式之調解程序,納入研修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相關法令,並導入修復式正義策略之精神,俾使第一線人員據以遵循,繼而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調查報告也指出普通班教師於處理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時,尚須兼顧班級經營及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致第一線教學現場產生極大壓力,有賴教育部及地方教育局處單正視並研議落實改善計畫。國家人權委員會CRC獨立評估意見第87點也指出教育部於融合教育僅檢視現行特殊教育支持服務措施的執行依據,然未針對普通教育教學現場之教師知能提升與輔導機制等相關配套執行成效進行檢視。教育部允應積極協助班級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等情緒障礙學生之教師增能需要,透過學分修習、培訓及在職進修,使其具備正向行為支持(PBS)之專業能力與敏感度。建立「全校性正向行為支持」及處理情緒行為問題之校園內部機制,提升普通班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支持及輔導資源,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以符應教學實務現場需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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