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誹謗案中,提到蘋果李安婷、自由羅添斌兩記者

【裁判字號】101,易,559
【裁判日期】1020131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燕秀
      劉漢輝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柏有為律師
      張峪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4552號、101年度偵字第8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己○○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己○○其餘被訴誹謗罪二罪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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