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源用錯法條,滿面豆花


2013-04-01 20:00 PM 發言人室
內政部:依公懲法將李朝卿縣長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繼續予以停職

有關近日來爭議不休的南投縣李朝卿縣長是否復職一案,內政部長李鴻源今(1)日
晚間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於明(2)日依公務員懲戒法主動將李朝卿縣長移送監察院
調查,並因情節重大依法繼續予以停職。

南投縣長李朝卿日前因案羈押,內政部於去(101)年11月30日依地方制度法第78
條規定,自羈押之日起停止其縣長職務。李縣長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今(102)年
3月26日裁定交保,並於3月27日向內政部申請復職。
李部長表示,南投縣李縣長因涉貪污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目
前正由南投地方法院受理中。因李縣長所涉貪污案件多屬政府工程採購案,並高達
100餘件,所涉案件數量多且複雜,為確立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經
考量各項因素之後,內政部將於明(2)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主動將本案
移送監察院審查,並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情節重大,繼續予以停職。
聯 絡 人 : 唐根深科長
聯絡電話: 2356-5058

(本報評論)公懲法係1985,5,3修正,地方制度法,則為2009,4,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新法優予舊法。

公懲法是普通法,地方制度法是特別法,當然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

內政部依公懲法第4條規定,認為情節重大,要(對相關公務員)先行停職。但是李朝卿早已依地制法停職,根本無職可停。

對於南投縣長李朝卿是否准予復職,李鴻源部長無法精準引用適當法條,適當處理,甚至在決定前,還有中央社李淑華、中時、蘋果記者出現:黨政人士表示,應予李朝卿復職的報導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1138.html

最後內政部卻逆轉為: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繼續予以停職。結果非常乖張可笑。真是今日的官場現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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