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孋輝:參與捷運聯合開發獲得的獎勵容積比都更少,誰還要當冤大頭協助市政發展?
(台北訊)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信義路6段26巷與76巷間) 土地所有權人(信義區永春段2小段171?235- 3地號等33筆土地及永春段3小段335? 369地號等25筆土地)反映,捷運局100年12月13、 14日舉辦開發說明會,說明參與聯合開發分配率。 假設地主持有土地10坪,捷運獎勵及都市計畫獎勵合計50%, 地主與市府各取得?、25%,假設都更獎勵30%, 地主與投資人分配比例為55%及45%, 開發後地主可分回樓地板面積為10(土地持分)×225%( 住三法定容積率)×(1+25%+30%)×55%,約19. 18坪。
R04站與信義計畫區近在咫尺,土地價值不斐,倘辦理都更, 地主與建商分配比例約65%及35%,假設地主持有土地10坪, 都更後地主可分回樓地板面積為10(土地持分)×225%( 住三法定容積率)×180%(假設都更獎勵容積達上限)×65% (地主分回比例),約26.32坪。
持有土地面積相同,辦理都更或捷運局納入聯開, 地主可分回面積竟相差7.14坪,為何要參與聯開? 聯開獎勵樓地板面積?,市府先拿走?,剩下才由地主和建商分配, 也就是說,當地主提供私有土地、協助市政發展、 完成便捷的捷運路網時,市府取得的獎勵容積比地主還多, 這和強行瓜分民眾財產有何不同?聯開完成後,新房子不夠住、 比原來還小,好幾位家人得搬出去,教全力配合的地主情何以堪?
新北市政府100年1月變更中和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擬定「 建築基地符合各項獎勵條件,得同時適用, 各項獎勵面積及容積移轉之總和,除符合距捷運車站用地等規定外, 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50%」。在新北市, 距捷運車站用地或火車站周邊300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不必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新北市政府即給予1倍獎勵容積, 都更容積獎勵、海砂屋等,則不受通盤檢討限制。 一樣是捷運車站周邊土地,新北市不論有無參與聯開,獎勵100% ,扣除建商分配比例,地主最少可獲得50%之獎勵, 假設地主持有土地10坪,開發後可分回之獎勵樓地板面積為10( 土地持分)×300%(新北市住宅區法定容積率)×50%( 地主分回比例)=15坪。反觀臺北市,參與聯開,獎勵50%, 市府先拿走25%,剩下25%才由地主和建商分配, 地主最多獲得12.5%之獎勵,假設地主持有土地10坪, 聯開後可分回之獎勵樓地板面積為10(土地持分)×225%( 住三法定容積率)×12.5%(地主分回比例)=2. 8125坪。新北市地主獲得之獎勵樓地板面積是臺北市地主的5. 3倍,臺北市被迫參與聯開的民眾成了名符其實的冤大頭。 難怪新北市都市景觀不可同日而語,以車站為圓心(蛋黃)的概念, 更多蛋白靠攏開發,民眾、政府皆獲利。
郝市長推動都市更新、捷運聯合開發及老舊公寓1坪換1坪, 實則暗地疊床架屋、唬哢民眾獎勵容積, 以捷運信義線東延段R04站為例,符合都更、 聯開及老舊公寓獎勵,假設都更獎勵50%,聯開獎勵25%, 老舊公寓獎勵50%,獎勵後之建築容積應為225%, 可是市府卻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 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倍之法定容積」 為由,將民眾應獲得之建築容積硬是規定到2倍以下,都更、 聯開及老舊公寓獎勵容積之法源依據,完全迴異,應相加的容積, 市府一言蔽之,和詐騙集團沒兩樣。遑論一旦劃入捷運聯開範圍, 無法再劃出,讓原本期待都更、獲取更多獎勵容積的民眾, 頓時希望落空,財產大幅縮水,卻無可奈何。
陳孋輝議員強調,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市府應依法行政,法源依據不一, 獎勵容積須以相加方式處理,不得剝奪民眾應有權益。新北市能, 臺北市焉能不能,重新檢討捷運聯合開發政策, 務必給予提供私有土地、協助市政發展、 完成便捷捷運路網的地主們,合理的獎勵容積。
R04站與信義計畫區近在咫尺,土地價值不斐,倘辦理都更,
持有土地面積相同,辦理都更或捷運局納入聯開,
新北市政府100年1月變更中和都市計畫(
郝市長推動都市更新、捷運聯合開發及老舊公寓1坪換1坪,
陳孋輝議員強調,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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