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作業程序及提醒民眾注意事項

(台北訊) 為回應行政院謝院長於本(94)年2月4日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報中,關心如何協助民眾加速取回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並指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金融業研議相關處理機制。銀行公會於94年2月15日緊急聯繫金融同業代表,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刑事警察局共同研訂「金融機構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作業程序」,俾利金融機構得以加速處理協助民眾取回款項。
金融機構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作業程序約述於後:
1.金融機構之「警示帳戶」開戶行應負責主動聯繫開戶人,與其協商返還「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事宜:
(1)若開戶人拒絕返還者,金融機構得以交易糾紛或案情 複雜為由,由被害人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2)若經連繫無?者,可透由警方協尋一個月後,被害人循下述程序辦理返還事宜
2.金融機構將優先處理帳戶內之剩餘款項達5萬元以上之「警示帳戶」,篩選出餘額範圍內尚有受償可能之帳號,透過被害人之匯(轉)出銀行通知被害人臨櫃配合辦理以下程序:
被害人提出返還款項申請時,應檢具(1)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2)申請不實致金融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暨填寫返還款項申請書,由匯(轉)出行轉請匯(轉)入行(即「警示帳戶」開戶行)辦理返還款項事宜。
有關被害人當初匯款單據等證明文件,若持有者則請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參考,若無當初匯款單據,則請詳細告知金融機構相關匯款資訊,俾供金融機構能透過其他管道確實查證匯款資料無誤,以避免耽誤返款承辦時間。銀行公會另在此鄭重呼籲任何銀行返款之通知均須被害人赴銀行櫃檯辦理,勿再輕易受騙。
3.銀行公會在此說明依本項機制,只有遭詐騙款項匯入後,歹徒未及提領而帳戶內尚有餘額之民眾有受償機會,並非全部受害人都可以取回被詐騙款項。
4.基於法律上之考量,本機制之處理對象,不含業經民事訴訟繫屬、保全、強制執行、刑事扣押等案件、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者。
5.本機制預計自本(94)年3月1日起銀行開始配合執行,被害人無須主動至銀行查詢,而是由銀行檢視資料後,在可受償餘額範圍內個別聯繫被害人臨櫃辦理返還事宜。   
銀行公會再次呼籲民眾除提高警覺外,受害民眾應勇於檢舉儘速報案,以共同戢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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