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前檢察官施教文涉性騷擾案,彰檢及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2/18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施教文涉性騷擾案: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直指司法形象受損


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針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施教文(下稱施員)遭申訴性騷擾案,案經監察院調查,已於113年11月7日提案彈劾通過,移送懲戒法院。續查,彰化地檢署辦理109年任職彰化地檢署之A女亦疑遭施員性騷案,迭生檔卷遺失,致未能留存足夠資料,以協助相關權責部門整體評價施員等情。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4年2月12日通過該份調查報告,並函請彰化地檢署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認為,施員身為司法人員,應以更高標準檢視自身言行,其行為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施員卻於109年及112年遭申訴多起性騷擾事件,包含於甲女辦公室以言語批評其身材、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場所用雙手握住乙女雙手,以及109年A女疑遭性騷擾事件。其中,A女案雖行政調查卷宗已遺失,但施員自承曾就此事撰寫道歉書予A女,故認定確有性騷擾事實。


調查報告指出,彰化地檢署於處理A女案的行政調查過程中,存有口頭告誡未留有書面紀錄備查、行政調查卷證遺失等缺失,彰化地檢署應依法官法、法官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卻未能妥善保管相關檔案,導致後續調查受限,致後續調查施員所涉他案時,未能進行共同評價,此與懲戒「違失行為一體性」之意旨未盡吻合,彰化地檢署允應對此確實檢討。


最後,紀惠容、高涌誠呼籲,是類性別案件牽涉機關內部管理及司法人員評議,法務部允應借鏡本案經驗,審慎研議評估此類檔案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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