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未確定合併對象 新光金控遭罰10萬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6/27台北報
對新光金控罰款案證交所罕見的發布2次新聞稿 第1次: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 台新金控公司111年6月2日公告「董事會決議啟動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可行性評估」重大訊息乙案,經查其重訊內容涉有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及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核有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事,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並函知台新金控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第2次 證交所27日發布消息說: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與他金控公司併購之可行性評估乙案,經查該案併購對象尚非確定,新光金控公司在獨立董事反對揭露特定公司名稱下,仍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核有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並函知新光金控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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