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贏韓國!台灣檢察制度改革還在原地踏步!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5/ˋ13台北報

圖:陪審圖協會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希望司法改革 記者陳漢墀攝影
─檢察官地位不明,台灣落後日韓70 

據媒體報導,韓國日前通過檢察廳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大幅度限縮檢方偵查權。《檢察廳法》修正案不僅規定檢察官不得對自己偵辦的案件提出公訴,更刪除「公職人員、選舉、軍工項目和大型事故」等部分之偵察,將檢察機關的調查範圍限縮至僅剩腐敗及經濟兩種犯罪。《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確立檢方搜查及起訴權分立,禁止檢察機關在沒有合理事由狀況下另起搜查,也不能在偵辦案件時,以不當手法調查其他案件。韓國從前任總統盧武鉉至現任總統文在寅,均致力於限縮檢察體系權限的改革路線。

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台灣檢察體系沉痾已久,韓國限縮檢察官權限的改革方向,可為台灣借鏡,檢察體系改革,首先就由確立檢察官地位、汰除不適任檢察官、減輕檢察官負擔等系統性改造開始,將台灣檢察體系引導走向正常化的道路。台灣檢察官的制度設計,先天不良,後天失調,亟需大幅度改革,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應可從下列五點著手:

一、建立檢察官專法
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與法官負責審判不同,檢察官定位應與法官區別,建立不同專法。鄰近東亞國家:日本、韓國早在1950年代均立《檢察廳法》,確立檢察官與法官屬於不同的屬性及身分,但台灣檢察官定位與法官同屬司法官,其汰除機制更是適用《法官法》,不僅定位混淆,更造成審檢不分之情形,故檢察體制改革,首先應從建立檢察官專法開始,確立檢察官與法官不同之地位。

二、以司法警察為偵查主體,並賦予微罪裁量權

近兩年檢察官出現離職退休潮,主因是檢察官每月負擔過多案量。加上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在「以刑逼民」思維下,佔據大量檢察資源,排擠他案偵辦空間,偵查辦案品質令人擔憂;而此一成因在於檢察官同時擁有偵查權及起訴權,造成檢察官無力負荷,檢察官的專長應該在起訴及法庭上的論告。

至於偵查部分應該是由具有偵查專業訓練及大量警力人力資源的警察來擔任。

本會認為台灣的檢警制度應該改革,警察身為第一線司法實務工作者,大多數案件均以警察為第一線犯罪調查者,應該學習美國、日本、及南韓,以司法警察為偵查主體,並賦予微罪裁量權─如假性財產犯罪、簡易交通刑事案件…等,減輕司法負擔,提升檢察官偵查能量,將檢察資源投入專責起訴階段或重大案件。

三、限制檢察官上訴權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賦予兩造平等上訴權,看似公平,實則不然,因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擁有整個國家偵查資源,並有許多強制處分權,且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則相對弱勢,且應受一次審判之基本權利保障,故檢察官的上訴權應受限制,原則上只有原審判程序違法,檢察官才可上訴。

四、盡速建立人民審查檢察會

檢察官濫權行為,除濫權起訴或上訴外,尚有濫權不起訴之情形。法務部仿效日本《檢察審查會法》於擬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建立外部監督機制,但然至今仍只聞聲響,不見其影,雖法務部推出之草案版本尚有諸多待討論之處,但仍是制衡檢察權重要的一步,更是國民參與監督檢察體制的立法。因此陪審團協會呼籲政府盡速於立法院提案討論《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

五、完善檢察官汰除機制
長久以來,司法官淘汰機制令人詬病,從資深檢察官吳志成辦案品質不佳到延燒司法官界的翁茂鍾案就可得知,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失靈。淘汰管道除了內部機制外,司法當局也修正《法官法》,建立評鑑新制,但從1097月施行至1114月,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僅合計收案440件,僅3件請求成立(未達1%)。從檢察官辦案品質到濫權濫訴等情形,即便現可透過評鑑請求撤職或是其他法規管道,但其汰除機制虛設、如同鏡花水月,毫無效益。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執政當局應針對檢察官設立完善的汰除機制。

 

台灣檢察官制度承襲自舊德日傳統,延續威權時代的不良遺緒,自我定位為司法官,假司法獨立之名,行檢察獨裁之實,壟斷所有案件之起訴權,對於不起訴案件,雖有交付審判制度,但成效不彰,形同虛設,實則由檢察官獨占起訴與否的絕對權力,導致濫權起訴或不起訴之情形層出不窮,且檢察官擁有諸多被告所無的強制處分權,二者武器不平等,卻擁有與被告相同之上訴權,加上案件隨審級移交不同層級檢察機關負責之制度,強化官僚卸責文化,導致濫權上訴情況嚴重,卻因國家賠償法等設計,亦幾乎無法對不良或不適任的檢察官進行咎責。台灣陪審團協會認為上述五點,是目前檢察官制度改革最迫切需要的解方,唯有透過系統性的改造,才可將台灣檢察體系引導走向正常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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