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室:彰化地政事務所,未足額提存土地登記儲金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0/7台北報導】

審計機關指出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及土地權利變更收取登記規費,並依法提存登記儲金。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地政事務所未詳實編列土地登記儲金預算,致未能足額提存至土地登記儲金專戶,經函請檢討改善,彰化縣政府已督促各地政事務所詳實編列預算,並於110年度預算編列未足額部分,落實登記儲金提存機制。

審計室指出,依據土地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損害賠償之用。

然而,審計室於10811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地政事務所係依登記費收入預算數提撥登記儲金,而未依土地法規定以登記費實際收入按比例提撥,致提撥數額不足,惟彰化縣政府未能確實掌握登記儲金實際提存情形,導正提撥數額不足問題,審計室遂於1091月函請彰化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彰化縣政府為有效解決土地登記儲金未依登記費實收數提存,經督促各地政事務所應詳實編列預算,並於籌編次年度預算時編列未足額部分。彰化縣各地政事務所業於110年預算編列登記儲金共計349萬餘元,用以補足108年度差額,以落實登記儲金提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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