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陳茂崧買賣股票 , 遭監察院彈劾
(本報訊)已退休的証期局簡任稽核陳茂崧,違反該局自律規範,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並於上班時間17次委託股票買賣、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且於內部調查說謊,違法失職事實明確,監察院今(2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高鳳仙、馬秀如提案,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陳茂崧違失包括:
一、 財政部證管會時期,早於1984年訂定所屬職員不得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之自律規範。陳茂崧自2007年9月4日新日光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日起,即不得持有該公司股票,卻未在公開發行前處分該股票,確有違失。
二、 陳茂崧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於上班時間辦理股票委託買賣17次,另多次赴銀行辦理款項匯入、匯出,但向政風室、人事室及考績委員會說明時,卻多次說謊,一再試圖隱藏真相。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貳、案 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稽核陳茂崧,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而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並於上班時間未經核准請假之情況下,違反上開規範共17次委託股票買賣、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且於該局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陳述,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前身「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日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改稱證期局)基於其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自73年起陸續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受益憑證之相關自律規範如下:73年10月8日函(附件1)及77年5月19日函(附件2)均規定,其所屬職員、職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之股票,違反規定者,嚴予議處。77年8月13日函補充前開規定,明定所屬員工(含聘用人員、技工、工友)於任職期間,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購買股票暨受益憑證;如有違反,即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及有關規定,予以撤職或解聘僱(附件3)。
(二)被彈劾人陳茂崧於
1、違反自律規範持有股票:
2、於上班時間違法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或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於政風室訪談時多次為虛偽陳述:
(1)證期局局長室於99年11月30日接獲匿名檢舉電話稱:陳茂崧於任職該局秘書室期間,利用職務關係,低價購買新日光公司股票,涉嫌違反利益迴避禁止規定。
(2)被彈劾人陳茂崧於證期局政風室99年12月3日訪談時辯稱:其名下確實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惟係94年9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股票及歷次之現金增資認股之股票與獲配之股票股利,至於任職期間則並無從事交易等語(同附件6)。惟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出具之陳茂崧自任職證管會時起至退休時止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附件10),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提出之陳茂崧委託買賣明細表顯示:陳茂崧自96年10月18日起至99年9月15日止,曾17次嘗試股票委託買賣行為(9次買進、8次賣出)(附件11),其中成功9次(5次買進、4次賣出),詳如附表一所示。因此,陳茂崧稱:其任職期間並無從事交易云云,係屬謊言。
(3)依證期局人事室調查結果認為,被彈劾人陳茂崧從事之股票交易時間均為上班時間,陳茂崧於各該交易日並無請假紀錄。陳茂崧雖辯稱:上述股票交易係其於交易日前1天下班後,將其擬交易之意願委託營業員辦理等語(附件12)。惟證期局稱:委託下單雖可能發生前日下班後以電話或網路方式委託,但若於下班後以電話方式委託,則營業員將於次營業日開盤前(上午9時前)登錄下單,依兆豐證券出具的委託買賣紀錄表(附件13),陳茂崧所為17次股票委託買賣之時間均為上班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因此,陳茂崧雖辯稱其在下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云云,即屬謊言。
(4)被彈劾人陳茂崧於證期局
(5)本院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調閱被彈劾人陳茂崧之買賣股款交割紀錄(附件15),該行提供陳茂崧自96年10月1日迄99年12月27日止之存提交易明細紀錄顯示,陳茂崧買賣股票後有關股款之交割,共有4次利用上班時間(上午9時許或11時左右)赴金融機構辦理款項之匯入、匯出,詳如附表二所示。陳茂崧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其曾於上班匯款以辦理股票交割之事實。
(三)綜上所述,被彈劾人陳茂崧任職證期局期間,在94年間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新日光公司股票及歷次增資認股與獲配之股票股利,新日光公司於96年9月4日公開發行後,其於本院約詢時坦承其在未公開發行前即已知悉將於96年9月4日公開發行之事實,卻未依上開自律規範處分股票(附件16)。再者,其自97年10月7日起多次於上班時間進行股票交易行為及至金融機構匯款以辦理股票交割手續,惟其並未依法請假,且違反自律規範規定。此外,其於證期局政風室訪談時先謊稱:其於任職期間並無從事交易等語,嗣經查獲買賣紀錄後,又謊稱:其在下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云云,再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會議中謊稱:於新日光公司98年1月12日上市後共賣出4次、買入2次,進出非頻繁云云,至少3次為虛偽陳述,事證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證期局基於其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爰早在證管會時期,即於73年間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股票之相關自律規範,違反者,嚴予議處。嗣於77年間兩度重申前開規定,並增列新到職員工應於報到通知單上切結、如係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持有者,應於1年內出售轉讓,及違反者予以撤職或解聘僱等補充規定。
二、被彈劾人陳茂崧於87年調升證期局服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據證期局說明,一直以來該局均要求新進同仁應就不得買賣股票事項予以切結;另於辦理新進同仁講習時,亦一再重申不得買賣股票之規定;同時對於欲參加該局面試之人員,均主動告知不得買賣股票之規定,故證期局員工均應知悉自律規範之要求,且得考量自身之理財規劃是否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並據以作成是否宜於該單位任職之決定(附件17)。被彈劾人於調升證期局時,即已切結不得買賣股票,於證期局考績委員會審議其行政處分案時,也自承知悉證期局之自律規範,對於任職證期局之員工不得買賣並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規定知之甚詳,然卻明知故犯,不僅未於新日光公司96年9月4日公開發行日前處分所投資股票,仍繼續持有,違反自律規範;復於上班時間違規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及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於證期局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一再試圖隱藏真相,恣意妄為,漠視法制。核被彈劾人陳茂崧所為,違失情節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等規定,洵堪認定。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陳茂崧違法失職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註:1.表列買賣標的均為新日光公司股票。
2.表列斜體部分,係兆豐證券之委託買賣明細表列有委託買賣,而集保公司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並無存提之紀錄,亦即該等委託買賣並未成交。
3.新日光公司係成立於94年8月26日;公開發行日期為96年9月4日;96年10月9日登錄為興櫃股票;98年1月12日轉上市。
4.陳員於94年8月新日光公司設立時(共150,000股)未投資,於94年10月現金增資時投資25,000股(佔該次現金增資股數0.32%);96年1月與同年3月公司現金增資,陳員再分別認購7,332股及5,363股,故於96年10月存券撥轉37,695股。
5.97年6月及99年9月分別劃撥配發之6,888股及16,949股,係現金增資認購所得。
6.97年9月及98年9月分別劃撥配發之8,024股及7,436股,均為公司盈餘增資配股。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陳茂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稽核,簡任第10職等(自民國87年1月26日至99年12月27日,現已退休)。
貳、案 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簡任稽核陳茂崧,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而持有公開發行股票,並於上班時間未經核准請假之情況下,違反上開規範共17次委託股票買賣、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且於該局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陳述,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之前身「財政部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日改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改稱證期局)基於其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自73年起陸續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受益憑證之相關自律規範如下:73年10月8日函(附件1)及77年5月19日函(附件2)均規定,其所屬職員、職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之股票,違反規定者,嚴予議處。77年8月13日函補充前開規定,明定所屬員工(含聘用人員、技工、工友)於任職期間,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購買股票暨受益憑證;如有違反,即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及有關規定,予以撤職或解聘僱(附件3)。
(二)被彈劾人陳茂崧於87年1月26日 由財政部國庫署調升證管會簡任稽核(附件4),於92年4月2日 調任秘書室服務(附件5),兼掌該室主管職務,嗣於99年10月5日核定退休。其任職證期局期間之違失情形如下:
1、違反自律規範持有股票:
被彈劾人陳茂崧自承:其係94年9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日光公司)股票,嗣後歷次增資取得認股之股票與獲配之股票股利等語(附件6)。據證期局函報:陳茂崧於87年1月26日 任職該局時切結未持有股票(附件7),其於98年12月18日為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時,曾向該局政風室申報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75,043股,股票面額新台幣(下同)750,430元等語(附件8)。經查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載新日光公司公開發行日期為96年9月4日(附件9),因此,依上開自律規範,陳茂崧自96年9月4日起即不得持有該公司股票,其未在公開發行前處分該股票,即有違失。
2、於上班時間違法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或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於政風室訪談時多次為虛偽陳述:
(1)證期局局長室於99年11月30日接獲匿名檢舉電話稱:陳茂崧於任職該局秘書室期間,利用職務關係,低價購買新日光公司股票,涉嫌違反利益迴避禁止規定。
(2)被彈劾人陳茂崧於證期局政風室99年12月3日訪談時辯稱:其名下確實擁有新日光公司股票,惟係94年9月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股票及歷次之現金增資認股之股票與獲配之股票股利,至於任職期間則並無從事交易等語(同附件6)。惟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出具之陳茂崧自任職證管會時起至退休時止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附件10),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提出之陳茂崧委託買賣明細表顯示:陳茂崧自96年10月18日起至99年9月15日止,曾17次嘗試股票委託買賣行為(9次買進、8次賣出)(附件11),其中成功9次(5次買進、4次賣出),詳如附表一所示。因此,陳茂崧稱:其任職期間並無從事交易云云,係屬謊言。
(3)依證期局人事室調查結果認為,被彈劾人陳茂崧從事之股票交易時間均為上班時間,陳茂崧於各該交易日並無請假紀錄。陳茂崧雖辯稱:上述股票交易係其於交易日前1天下班後,將其擬交易之意願委託營業員辦理等語(附件12)。惟證期局稱:委託下單雖可能發生前日下班後以電話或網路方式委託,但若於下班後以電話方式委託,則營業員將於次營業日開盤前(上午9時前)登錄下單,依兆豐證券出具的委託買賣紀錄表(附件13),陳茂崧所為17次股票委託買賣之時間均為上班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因此,陳茂崧雖辯稱其在下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云云,即屬謊言。
(4)被彈劾人陳茂崧於證期局99年12月24日 第6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會議中說明稱:新日光公司於98年1月12日 上市後,渠共賣出4次、買入2次,進出非頻繁等語(附件14)。惟陳茂崧自新日光公司上市後共有17次委託股票買賣行為(9次買進、8次賣出),故陳茂崧上開辯詞亦為謊言。
(5)本院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調閱被彈劾人陳茂崧之買賣股款交割紀錄(附件15),該行提供陳茂崧自96年10月1日迄99年12月27日止之存提交易明細紀錄顯示,陳茂崧買賣股票後有關股款之交割,共有4次利用上班時間(上午9時許或11時左右)赴金融機構辦理款項之匯入、匯出,詳如附表二所示。陳茂崧於本院約詢時亦坦承其曾於上班匯款以辦理股票交割之事實。
(三)綜上所述,被彈劾人陳茂崧任職證期局期間,在94年間原始認購當時未上市之新日光公司股票及歷次增資認股與獲配之股票股利,新日光公司於96年9月4日公開發行後,其於本院約詢時坦承其在未公開發行前即已知悉將於96年9月4日公開發行之事實,卻未依上開自律規範處分股票(附件16)。再者,其自97年10月7日起多次於上班時間進行股票交易行為及至金融機構匯款以辦理股票交割手續,惟其並未依法請假,且違反自律規範規定。此外,其於證期局政風室訪談時先謊稱:其於任職期間並無從事交易等語,嗣經查獲買賣紀錄後,又謊稱:其在下班時間委託買賣股票云云,再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會議中謊稱:於新日光公司98年1月12日上市後共賣出4次、買入2次,進出非頻繁云云,至少3次為虛偽陳述,事證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證期局基於其係職掌資本市場之監督機關,為避免所屬職員於平日執行監理業務時,有涉及內線交易或利益迴避問題,爰早在證管會時期,即於73年間訂定所屬員工及眷屬,不得買賣、持有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股票之相關自律規範,違反者,嚴予議處。嗣於77年間兩度重申前開規定,並增列新到職員工應於報到通知單上切結、如係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持有者,應於1年內出售轉讓,及違反者予以撤職或解聘僱等補充規定。
二、被彈劾人陳茂崧於87年調升證期局服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據證期局說明,一直以來該局均要求新進同仁應就不得買賣股票事項予以切結;另於辦理新進同仁講習時,亦一再重申不得買賣股票之規定;同時對於欲參加該局面試之人員,均主動告知不得買賣股票之規定,故證期局員工均應知悉自律規範之要求,且得考量自身之理財規劃是否違反該局之自律規範並據以作成是否宜於該單位任職之決定(附件17)。被彈劾人於調升證期局時,即已切結不得買賣股票,於證期局考績委員會審議其行政處分案時,也自承知悉證期局之自律規範,對於任職證期局之員工不得買賣並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規定知之甚詳,然卻明知故犯,不僅未於新日光公司96年9月4日公開發行日前處分所投資股票,仍繼續持有,違反自律規範;復於上班時間違規進行多次委託股票買賣及4次匯款辦理股票交割,並於證期局政風室訪談及人事室調查時,多次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一再試圖隱藏真相,恣意妄為,漠視法制。核被彈劾人陳茂崧所為,違失情節重大,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10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等規定,洵堪認定。
據上論結,被彈劾人陳茂崧違法失職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提案委員: 高鳳仙、馬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日
【附表一】
陳茂崧委託買賣新日光股票情形 單位:股、新台幣元
買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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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買賣時間
|
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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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
|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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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餘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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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
價格
|
股數
|
價格
|
||||
96.10.18
|
登錄存券撥轉
|
37,695
|
37,695
|
||||
97.06.04
|
劃撥配發
|
6,888
|
44,583
|
||||
97.09.16
|
劃撥配發
|
8,024
|
52,607
|
||||
97.10.07
|
10:47:51
|
買進
|
5,000
|
70.0
|
57,607
|
||
97.10.14
|
11:55:57
|
買進
|
5,000
|
62.0
|
|||
97.10.15
|
09:03:06
|
買進
|
5,000
|
62.0
|
62,607
|
||
97.10.31
|
09:31:51
|
買進
|
5,000
|
48.0
|
|||
97.11.03
|
09:09:12
|
買進
|
5,000
|
49.0
|
|||
97.12.09
|
09:18:59
|
買進
|
5,000
|
25.0
|
67,607
|
||
98.01.12
|
09:10:11
|
賣出
|
10,000
|
40.0
|
57,607
|
||
98.02.13
|
11:36:34
|
賣出
|
10,000
|
38.5
|
47,607
|
||
98.03.02
|
09:13:52
|
買進
|
20,000
|
34.5
|
|||
98.03.03
|
09:54:20
|
買進
|
20,000
|
34.0
|
67,607
|
||
98.03.19
|
10:20:21
|
賣出
|
10,000
|
41.0
|
|||
98.03.24
|
13:15:55
|
賣出
|
10,000
|
42.4
|
|||
98.03.25
|
09:23:09
|
賣出
|
10,000
|
42.0
|
57,607
|
||
98.04.22
|
09:45:36
|
買進
|
10,000
|
40.0
|
67,607
|
||
98.09.16
|
劃撥配發
|
7,436
|
75,043
|
||||
99.07.23
|
11:03:28
|
賣出
|
10,000
|
80.1
|
|||
99.08.11
|
11:28:50
|
賣出
|
10,000
|
80.0
|
|||
99.08.12
|
10:13:43
|
賣出
|
10,000
|
82.0
|
65,043
|
||
99.09.15
|
劃撥配發
|
16,949
|
81,992
|
註:1.表列買賣標的均為新日光公司股票。
2.表列斜體部分,係兆豐證券之委託買賣明細表列有委託買賣,而集保公司之「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並無存提之紀錄,亦即該等委託買賣並未成交。
3.新日光公司係成立於94年8月26日;公開發行日期為96年9月4日;96年10月9日登錄為興櫃股票;98年1月12日轉上市。
4.陳員於94年8月新日光公司設立時(共150,000股)未投資,於94年10月現金增資時投資25,000股(佔該次現金增資股數0.32%);96年1月與同年3月公司現金增資,陳員再分別認購7,332股及5,363股,故於96年10月存券撥轉37,695股。
5.97年6月及99年9月分別劃撥配發之6,888股及16,949股,係現金增資認購所得。
6.97年9月及98年9月分別劃撥配發之8,024股及7,436股,均為公司盈餘增資配股。
【附表二】
陳茂松買賣股票後辦理股款交割之股款存提狀況
買賣成交日期/交易入帳或扣款日期
|
股票
|
股款
|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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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股數
|
單價
|
存提時間
|
存(提)金額
|
交易入帳
(扣款)金額
|
||
97.10.07
|
5,000股
|
70.0元
|
97.10.08
09:33:54
|
400,000元
|
陳茂松匯款
|
|
97.10.09
|
(350,498元)
|
買入股票扣款
|
||||
97.10.15
|
5,000股
|
62.0元
|
97.10.15
11:49:26
|
300,000元
|
陳茂松匯款
|
|
97.10.17
|
(310,441元)
|
買入股票扣款
|
||||
97.12.09
|
5,000股
|
25.0元
|
97.12.09
11:57:30
|
80,000元
|
陳茂松匯款
|
|
97.12.11
|
(125,178元)
|
買入股票扣款
|
||||
98.01.12
|
(10,000股)
|
40.0元
|
||||
98.01.14
|
398,230元
|
賣出股票入帳
|
||||
98.02.13
|
(10,000股)
|
38.5元
|
||||
98.02.17
|
383,297元
|
賣出股票入帳
|
||||
98.03.03
|
20,000股
|
34.0元
|
a
|
|||
98.03.05
|
(680,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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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股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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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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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股)
|
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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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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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42元
|
賣出股票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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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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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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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
a
|
|||
98.04.24
|
(400,570元)
|
買入股票扣款
|
||||
9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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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2
09: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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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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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松提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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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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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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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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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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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372元
|
賣出股票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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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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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2
10: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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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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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松提領款項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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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a:原賣出股款未提領,故陳茂松未另匯入或存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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