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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惡習不改,請立監委追究陳裕璋
昨日我以股東身分,在鴻海股東會上問郭董事長台銘:鴻海與大陸比亞迪官司,自2006,10,5開始,迄今將近6年,懸而不決,要如何解決?郭台銘大約回答了20分鐘,可見他對本案的重視,此事經多家媒體報導後,今晚經濟部智慧局發出一則新聞稿,全文如下:
昨日我以股東身分,在鴻海股東會上問郭董事長台銘:鴻海與大陸比亞迪官司,自2006,10,5開始,迄今將近6年,懸而不決,要如何解決?郭台銘大約回答了20分鐘,可見他對本案的重視,此事經多家媒體報導後,今晚經濟部智慧局發出一則新聞稿,全文如下:
智財權納投保?經濟部特予說明
本(19)日報載「智財權納投保捍衛台商」,經濟部特就台商智慧財產權保護予以說明:
兩岸投保協議內容主要係參考一般國際間投保協定,並考量兩岸的特殊性、雙方投資人的關切,以及協議的執行力進行規劃,目前已就協議的內容達成多項共識,其中在投資定義方面,採廣義的定義,舉凡具有投資特性的各種資產,包括以動產、不動產、企業的股份、智慧財產權等的投資,均受投保協議的保障。發生投資爭端時,可適用投保協議的爭端解決機制處理,並可透過投保協議的聯繫機制平台,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溝通與協調,以協助處理相關爭端。
至於兩岸於2010年6月29日 簽署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其中第7點訂定協處機制,其性質係屬於兩岸行政機關間對於人民因申請商標或既有商標遭惡意搶註及仿冒盜版侵權行為,主張權利遇有不合理對待或違反法律適用原則等情事時,得由政府機關介入協助台商聯繫中國大陸相應行政機關公平、公正處理相關申請案,以維護台商權益。由於大陸於處理相關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係以行政執法救濟方式為主要途徑,約有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是透過行政執法救濟途徑處理。兩岸透過該協議建立的主管部門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針對該協議的落實與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所產生的問題直接進行溝通與協調,雙方互動良好,交流頻繁與密切,業已解決許多台商困擾的問題。至於涉及司法訴訟繫屬法院之案件,鑒於司法獨立之本質,則尚非屬該協議可以著力協處之範圍。
另外,有鑑於近年產業界不乏營業秘密遭盜用、外洩或竊取之事例,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經濟部智慧局已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並針對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之規定。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本(101)年度4月27日 召開公聽會,並依各界意見修正,俟報請行政院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目前規劃之修法內容,已可適度因應外界所關切議題。
投審會發言人:范執行秘書良棟
辦公室電話:(02)3343-5708
行動電話:0921-898809
電子信箱:news2012@moeaic.gov.tw
承辦單位:第四組朱萍(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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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業務主管:黃文發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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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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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金管會也開了例行記者會,第一則新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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