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玟心告三商,判賠88萬元
註:本報記者曾與三商美邦人員聯繫,公司也認為過去的保單條款落伍,所以本案不會上訴,公司將照判決理賠。
| 【裁判字號】 | 103,保險,4 |
| 【裁判日期】 | 1040226 |
| 【裁判案由】 | 給付保險金 |
| 【裁判全文】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 告 王玟心
訴訟代理人 陳慧文律師
王信凱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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