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判19年,褫奪公權5年 , 趙藤雄判4年半

(本報訊)台北地院判決主文及簡要說明 (一) A7 合宜住宅案 A7 合宜住宅案 葉世文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 年,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與蔡仁惠連帶沒收。

 ※葉世文減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葉世文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惟其曾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表示認罪,並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 400 萬元,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即葉世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 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與葉世文連帶沒收(此部分犯罪所 得係由共犯葉世文自動繳交)。

 ※蔡仁惠免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蔡仁惠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 自首,並經檢察官事前同意擔任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所規定之證人,因而查獲本案 各正犯及共犯,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減輕其刑,復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第 1 項後段之規定,免除其刑。 2 (二)八德合宜住宅案 八德合宜住宅案 葉世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沒收。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即蔡 仁惠包裝賄款後交付葉世文之行李箱)沒收。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即蔡仁 惠包裝賄款後交付葉世文之行李箱)沒收。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即葉世文),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 行李箱壹個(即蔡仁惠包裝賄款後交付葉世文之行李箱)沒收。 ※蔡仁惠減刑部分之說明:被告蔡仁惠於偵查及審理中對於本案均自白不諱,爰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5 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財產來源不明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 葉世文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參佰拾 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 年。 ※說明:本案欠缺直接沒收不明來源財產之依據,故依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立法意 旨,併科相當於不明來源財產之罰金,以示懲戒。

 (四)上開數罪部分定應執行刑 葉世文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參佰拾柒萬伍仟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自動繳交之共同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與蔡仁惠連帶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 仟陸佰萬元均沒收。 趙藤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 個沒收。

 3 魏春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 收。

 (五)無罪部分 1、新竹眷改土地案 新竹眷改土地案: 新竹眷改土地案部分,檢察官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葉世文、趙藤 雄、魏春雄、蔡仁惠早於 100 年度下半間某日,即被告葉世文仍在任營建署長期 間內,就有就新竹眷改土地案有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行為。縱使被告葉世文 於卸任營建署長職務後,就新竹眷改土地案有提供基本資料、告知投標時間,甚 至要求遠雄建設公司之趙藤雄等人給予「後謝金」等可議之行為,因其已不在營 建署長之職位,該等可議行徑尚無從與檢察官所指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相連結, 自難對上開被告以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收賄之罪責相繩 2、淡海新市鎮案 被告葉世文身為營建署長,竟不思避嫌,為友人陳麗玲購屋之願而向建商討價還 價,並請求免費裝潢,其行為誠有可議,惟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包括證人 鄭欽天之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葉世文、陳麗玲有何藉營建署長之勢或藉淡海新 市鎮之端,對鄭欽天施以恫嚇或脅迫,而使鄭欽天畏怖生懼而降價或免費提供裝 潢之情事,自與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法定要件不符,而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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