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請台電立即停止在秀林鑽探
(本報訊)對於台電公司在花蓮縣秀林鄉鑽探,引起當地居民非常擔憂一事, 立法委員鄭天財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及台電公司的任何作為, 都必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先徵詢及取得原住民族同意, 更應立即停止台電公司在秀林鄉的鑽探。
鄭天財昨日(16日)出席立法院教育委員會的「 台電公司於花蓮縣秀林鄉進行鑽探取岩心作業及蘭嶼核廢料處置問題 」專案報告時表示,台電公司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規 定,訂定了「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並奉原子能委員會9 5年核備。而該處置計畫有五個階段, 最後一個階段為確定場址之後、興建場址的最終階段, 所以原子能委員會在核備台電計畫書時,就知道有五個階段, 也包含最後的階段,為何不能對當地居民據實相告。
雖然原子能委員會及台電公司一直強調現在只是第一階段, 是實驗性質而已,離第五階段的確定場址還很久, 台電尚未決定秀林為場址來鑽探。但鄭天財認為, 台電現在第一階段的鑽探、實驗, 其實就是包含在整體計畫的確定場址、興建場址的最終階段在內, 既然包含這樣的意圖,就應該讓當地居民知情、溝通並同意後, 才能進行所謂的第一階段鑽探或實驗。
鄭天財批評台電整個計畫的作業流程有問題,他說, 以整個計畫總經費要一千多億元,光是第一階段就要花11億元, 面對11億元這麼龐大的經費,難道不應該事先徵詢當地居民意見, 並得到當地居民同意才來進行嗎?如果台電在花完這11億元之後才 告知居民,而居民卻反對,這11億元不是浪費嗎?台電的虧損, 就是這種浪費造成的。
鄭天財要求台電必須記取教訓,像秀林、達仁、 蘭嶼都是原住民族地區,必須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 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 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所以,鄭天財要求台電公司應尊重 花蓮鄉秀林鄉當地居民意見,必須立即停止在秀林鄉的鑽探, 亦應儘速移除貯存在蘭嶼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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