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木柵聯開宅,北市損失大遭糾正
(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審計部函報: 派員抽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木柵線木柵 站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案權益分配作業情形, 據報相關人員涉有財務上重大違失情事案」乙案,監察院今(13)日審議通過 高鳳仙委員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並函請 臺北市政府於二個月內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糾正案指,本案違失如下:
一、臺北市捷運局辦理木柵線木柵站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案, 計算臺北市政府與投資人權益分配比例時, 未確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分配注意 事項規定及雙方契約內容,扣除捷運轉乘停車設施興建成本,致高估 投資人建物貢獻總成本,使其獲得較高之權益分配比例, 減損臺北市政府原應獲配權益達新臺幣(下同)2,115萬421 元;復因高估建物貢獻總成本,從而墊高投資人每坪興建成本, 亦造成該府所取得之獎勵樓地板面積,須支付較高委建成本399萬 623元;又因應獲配權值損失,亦有產權價值之增值損失1, 155萬2,360元,損及臺北市政府權益共計3,669萬3, 404元,核有明顯違失。
二、 臺北市捷運局於2013年12月間已知悉其因未扣除捷運轉乘停車設 施興建成本,造成臺北市政府之權益損失,卻遲至今年1月27 日始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投資人返還不當得利, 且其僅訴請給付權益分配比例降低之短配權益金額及高估委建成本之 溢付金額共計2,514萬1,0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未訴請給付短配權益之資產增值損失1,155萬2,360元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顯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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