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大八卦:里長女鄰長旅館「談選舉」,相姦無罪卻疑雲滿天

妨害家庭遭起訴的里長,無罪定讞!事情仍疑點種種!女鄰長也遭撤換
中華里里長 蔡宜峰

蘆洲中華里長蔡宜峰(取自公所網頁)

(記者陳漢墀新北報導)
檢察官起訴指出,蘆洲中華里長蔡宜峰(民進黨籍)於去年11月25
    日(註:11/29投票,是選前最緊張的時候)至臺北榮總接麥淑雲(註:女鄰長)至汽車旅館,係因麥淑雲說要與伊單
    獨商討事情,伊知道麥淑雲是有夫之婦,這樣做有不妥之處    ,但是當時麥淑雲說有選舉的事情要談,要求一個只有兩人    的空間,當時伊要面對11月29日的里長選舉,伊沒有思考很    多,就答應她到汽車旅館。伊當時有向麥淑雲說若被他人發    現會影響到伊的選舉,麥淑雲說不會有其他人知道,伊並未與麥淑雲相姦云云。惟當日適逢被告里長選舉前夕,而被告明知麥淑雲為有夫之婦,稍一不慎為他人發覺,極有可能影響被告選情,且被告先稱當時沒有思考很多所以答應麥淑雲,又稱當時有想到可能會影響選情並向麥淑雲提出質疑云云,前後說詞反覆,當有可疑。再者,被告與麥淑雲可獨處而不為他人打擾之公開場合多不勝數,且當時適逢選舉前夕,被告竟同意麥淑雲挑選汽車旅館如此引人疑慮之地點作為商討事情之場所。另被告供稱:伊與麥淑雲並非非常要好之朋友,僅為一般里長、鄰長之關係,就是有認識的朋友云云。
    然被告與麥淑雲倘僅係一般認識之人,被告豈會因麥淑雲一通電話,即願意自新北市蘆洲區駕車至臺北市榮民總醫院接送麥淑雲?(二)依告訴人甲○○提出之錄音光碟,告訴人於錄音中不斷要求被告父親提出賠償方案,並希望被告父親給予告訴人具體之承諾,惟被告父親除擔憂此事傳揚之不利後果外,並未否認此事。倘被告確未為本件犯行,何需攜同其父至告訴人家中商量,又何以不當面向告訴人表明並未與麥淑雲相姦,與常情有違。(三)被告辯稱其與麥淑雲常因里民服務事宜而有接觸,其便將身體長濕疹之事告訴麥淑雲云云,然被告倘僅與麥淑雲有公務上之接洽,當不致將濕疹之具體部位、身上其他傷痕等個人隱私事項詳盡告知麥淑雲。且麥淑雲指證被告右後肩有抓痕、臀部上有一點一點黑黑的痕跡,經勘驗與被告身體特徵相符,足認麥淑雲證稱其與被告間有
    親密接觸,並非無據,(四)綜上,被告所述多有瑕疵,而麥淑
    雲所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情節與事證並無悖離之處,應可採信。

法官認為:女鄰長麥淑雲說的部分事實,但是其他供述則前後不一,更沒有其他証據証明與里長相姦,因此判決里長蔡宜峰妨害家庭無罪。

雖然無罪逃過司法一關,但是仍然留下不少疑點,讓人產無無限想像,鄰長也遭里長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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