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獄中迫口交,臺中高分院判關6年

【裁判字號】104,侵上訴,97
【裁判日期】1040903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福湧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
侵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29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甲王福湧與已成年之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之受刑人,並均配業在臺中監
    獄信八工工廠。王福湧於民國101年間為臺中監獄信八工工
    廠之服務員(俗稱里長,里長一詞係臺中監獄受刑人對各工
    廠受刑人中地位最高者之稱呼,正式名稱係服務員),且甲
    王福湧與甲男自101年5月30日起至101年6月20日止之期間,均
    配住於臺中監獄信二丙舍57號舍房。甲○○於下列所載時地
    對甲男有如下之行為:
  (一)甲○○於101年5月30日17、18時許,基於對甲男之強制性交
    犯意,將甲男叫至其在信二丙舍57號舍房內睡覺之位置(該
    位置係監視器無法拍攝到之處所),隨即以左手搭住甲男肩
    膀強行將甲男靠往其胸口處,甲男本有掙脫,然甲○○再度
    以手緊扣住甲男,強迫甲男舔其乳頭及為其口交,甲男表示
    不喜歡、不願意並以手肘欲掙脫開甲○○,惟因不敵其力氣
    以致無法推開甲○○,甲○○徒手將甲男之頭部強行往下壓
    ,強令甲男舔其乳頭,又再徒手將甲男之頭部強制往下壓至
    其下體部位,並以威嚇之語氣對甲男恫稱:「快點啊,就算
    你要做什麼,也不能做什麼,因為沒有人會幫你,大家都會
    幫我」等語,致甲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強行打
    開甲男口腔,將其陰莖插入甲男口腔內抽動,且於口交期間
    內,如甲男之頭部未動,甲○○即徒手將甲男之頭部往下壓
    ,以使甲男之口腔吞吐甲○○之陰莖,嗣並射精在甲男口腔
    內,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對甲男強制性交得逞。
  (二)甲○○於101年6月2日17、18時許,另基於對甲男強制性交
    之犯意,再將甲男叫至其在信二丙舍57號舍房內睡覺之位置
    (該位置係監視器無法拍攝到之處所),要求甲男為其口交
    ,雖經甲男表示不喜歡這樣、不願意,並反抗欲掙脫,惟甲
    ○○仍無視於甲男之意願,再次以手緊扣住甲男致甲男無法
    掙脫,徒手將甲男之頭部強行往下壓至其下體部位,強行打
    開甲男口腔,將其陰莖插入甲男口腔內抽動,且於口交期間
    內,如甲男之頭部未動,甲○○即徒手將甲男之頭部往下壓
    ,以使甲男之口腔吞吐甲○○之陰莖,嗣並射精在甲男口腔
    內,以此強暴方式對甲男強制性交得逞。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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