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里長告現任里長當選無效,地院判決敗訴

(本報訊)板橋浮洲里前任里長曾太吉,指控現任里長蘇邱碧連遷移幽靈人口影響選舉,主張她當選無效,新北地院查明並無其事,判曾前里長敗訴。

曾任板橋浮洲里三屆里長的曾太吉,在多年前競選連任時,遭蘇邱碧連先生蘇寶厚擊敗,雙方因此結下選舉恩怨,去年11/29選舉,雙方再度對決,最後由蘇邱碧連勝出,當選板橋區第二屆里長。

曾太吉落選後,即聘請二名律師到法院指控當選人蘇邱碧連,意圖使自己當選,遷移多名幽靈人口,造成選舉不正確的結果,

法院調查:原告前於新北市板橋區浮洲里第一屆里長選舉結束後之
      100 年1 月5 日,同以被告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使幽靈
      人口取得投票權為由,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然其於
      該事件中所指虛偽遷徙戶籍之板橋區大觀路1 段28巷88號
      、板橋區大觀路1 段28巷6 弄19號、板橋區大觀路1 段41
      號、板橋區大觀路1 段29巷131 弄2 號住址,及於上開路
      段28巷99號設籍之邱俊為、孫明彰、蘇麗華、陳朝和等人
      ,業經本院認無選罷法第120 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事實,以100 年度選字第2 號判決駁回其訴並
      確定,有本院依被告聲請調閱之本院100 年度選字第2 號
      案卷及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足見原告係以相同之戶籍資
      料,反覆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訟,其所為之請求,尚屬無據
      ,甚為明顯。
綜上,原告所為之舉證及本院依職權所為之調查證據,尚
      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與他人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取得
      投票權而投票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有何違反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情形。至原告於
      本院審理中另聲請調查本件是否有虛設戶籍之情形,惟以
      原告所為檢舉疑似有虛設戶籍之住址,已經查明如前,且
      原告未於準備程序為上開聲請,已有意圖延滯訴訟之虞,
      亦未敘明調查證據之方法為何,故認無依其聲請再行調查
      證據之必要,附此敘明。

因此,法院判決曾太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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