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不正義!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來台提告
(本報訊)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並非只有台灣人和外省人。 根據沖繩大學客座教授又吉盛清(Seikiyo Matayoshi)的研究,至少有四位琉球人士於二二八事件罹 難。日籍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今天(9/15)帶著許多張家族合照 ,及父親青山惠先的遺照,及母親的遺照抵台,與委任律師、 人權團體及立法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並宣布提起行政訴訟, 跨海控訴台灣政府應重視歷史真相與轉型正義, 勿將國家利益擺中間,正義與人權晾一旁。
青山惠先,是第一位被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的二二八事件外國受難者, 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與相關決議原本已決定對其家屬進行賠償。然而, 本案卻遭內政部攔腰阻撓,認為台日斷交後無前例可循, 且我國國民向日本求償如慰安婦案均未受賠償云云,以國與國『 平等互惠原則』理由,駁回申請。 凸顯出人權在國家主權和外交辭令之中,遭到漠視與掏空!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先生說,「今天是母親的忌日, 母親這一生都在等父親回來,如今母親也走了, 希望政府可以早日還給我們一個真相,莫讓歷史繼續成為遺憾。」 青山先生說,若繼續以國與國的利益維考量而漠視人民權益, 會產生負面連鎖反應,希望台灣能展現良知。」
大時代戰亂下的遺緒
青山惠先(あおやま えさき),沖繩人,1933年起居住在基隆從事漁業活動, 二戰爆發後受日軍徵召至越南作戰。1946年5月, 青山惠先歷劫平安歸來,在鹿兒島親戚家寄回一張「無事帰還」 明信片給基隆的妻兒;沒想到這張報平安的明信片, 卻是青山惠先遭國民政府襲擊殺害前,帶給妻兒最後的訊息。
1947年臺灣二二八事件爆發,國民政府自中國派遣船隻、 軍隊以大量武力、軍火鎮壓殺戮民眾。 人在鹿兒島親戚家的青山惠先聽聞情勢險峻, 為與妻小早日相聚並一起返日生活, 仍勇敢踏上沖繩縣石垣島開往臺灣的船班。 船隻甫靠岸基隆港即遭國民政府軍隊襲擊, 青山惠先遭國民政府軍捆綁擄劫, 據推測係遭劫至基隆社寮島千疊敷一帶殺害。
轉型不正義
身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青山惠先之子)向「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請求賠償,獲決議通過賠償青山一家人台幣 600萬元;不料,內政部卻函示本案因為『平等互惠原則』, 二二八條例並不適用於日本人,駁回青山的申請。 當事人提出訴願之後,又於今年7月訴願遭駁回。 為昭父親青山惠先逾一甲子的冤屈,青山惠昭今天跨海來台, 提起行政訴訟,代父償冤,並希望真相能被釐清,還他們一個公道。
本案訴訟代理人薛欽峰律師、劉又禎律師、陳緯諴律師發表聯合聲明 (附件一)表示,「 訴願過程已確認青山先生維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是不爭的事實,且現行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並未規定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賠補償須準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平等 互惠之規定。內政部解釋及行政院院訴願決定認適用法律違誤。 人民受政府侵害所生的人權事件,係為賠償受難人民, 並非賠償外國政府, 不應混淆援用平等互惠原則而違反人權普世價值。 若我國政府如此堅持, 未來日本政府恐怕也會用同樣理由駁回慰安婦跟台籍日本兵求償, 這樣最後權利受到損害的,都是人民。」
尤美女立法委員也表示,「 轉型正義的重點在歷史真相的追尋跟傷痛撫平,且人權無國界, 面對歷史受害,不應該因國籍而差別對待,尤其馬政府以人權立國, 內政部應該立刻撤銷自己的決定,免去當事人訴訟之累。」 尤委員也呼籲我國政府切莫重蹈覆轍, 空喊轉型正義卻一再逃避歷史責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教授表示,「2009年我國已經將兩公 約國內法化,我國既已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就有義務落實公約規範, 公約所保障的多數基本人權,並未區分本國人與外國人之差異。 對於生命的賠償,更不該區分本國人、外國人。 政府如欲落實公約的國家義務,應以平等方式對待同為受難者遺族。 且原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3條所規定之互惠原則已刪除, 同時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也希望刪除原來國家賠償法第15條所規定 之互惠原則。 因此不應該基於互惠原則適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目前我國正在準備進行第二次的兩公約國家報告的相關審查會議, 內政部自己也正在撰寫人權教材,希望這個案件不要變成負面教材。 」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 我國政府長期以來漠視轉型正義,不但很多檔案尚未解密, 歷史真相也未平反,政府更試圖透過課綱來扭曲歷史, 很多歷史案件更是無法重新審理,對於本國人, 政府的轉型正義只以金錢來補償了事, 對於外國人卻還要以不補償來侵害受難者遺族的權利, 非常令人遺憾。」
台灣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陳俊宏教授表示,「 根據德國過去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 他們也曾補償白色恐怖時期受害的人士及家屬, 所以國際上並非無前例可循。轉型正義的重點不是只有補償, 更重要的是為了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 促進族群融和,但現在看來政府竟將落實轉型正義的義務, 轉嫁於他國作為之上,實為政府卸責, 不僅二度傷害該所有歷史事件相關當事人的尊嚴與感情, 也有失專業。加上剛剛提到的兩公約的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 審查委員所提出的81點意見中,第24、25點, 專家就針對轉型正義,建議我國政府應該負起更多責任, 對於歷史跟過去的加害責任進行反省。」
記者會結束後,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與律師轉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正式提出訴狀,並期待司法能給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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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主持人: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二二八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先生
翻譯:台灣琉球協會秘書長 李明峻教授
尤美女立法委員
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陳俊宏教授
記者會聲明
南國春秋法律事務所
薛欽峰 律師
劉又禎 律師
陳緯諴 律師
薛欽峰 律師
劉又禎 律師
陳緯諴 律師
一、 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下稱二二八條例) 並未規定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賠償須準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平等互 惠之規定。內政部解釋及行政院訴願決定適用法律違誤。
二、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 約)施行法規定政府機關於解釋法律應以保障人權普世性之目的為之 ,本件二二八條例之解釋亦應以此為立法目的而解釋, 不能僅因外國人民即為不同之差別待遇。
三、 本件為人民受政府侵害所生的人權事件,係為賠償受難人民, 並非賠償外國政府, 不應混淆援用平等互惠原則而違反人權普世價值。 慰安婦及台籍日本兵事件,不應做為拒絕賠償二二八受難者之理由。 日本政府也應正視台灣人民所受歷史傷痛並盡力撫平, 以保障普世人權價值。台日政府對此等重大人權議題, 均不應援引所謂平等互惠原則拒絕予以受難者賠償, 否則將難以慰撫受難人民傷痛。
四、 青山家族為此等受政府不當傷害之事件,近七十年來已歷盡苦難, 現因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明顯違誤, 不得已須委任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希望法院秉持保障普世人權之決心,樹立典範, 糾正行政機關之錯誤偏見並記取教訓, 讓不分國籍所有受難者均得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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