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亞柔監守自盜,A媚登峰鉅款判關
| 【裁判字號】 | 103,上易,1629 |
| 【裁判日期】 | 1031119 |
| 【裁判案由】 | 侵占 |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亞柔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 審易字第424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7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亞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劉亞柔自民國97年5 月間起至102 年11月間止,於媚登峰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 樓,下稱媚登峰公司)擔任財務部出納課專員,負責處理媚 登峰公司及負責人莊雅清個人帳戶之存匯業務。其中個人帳 戶部分,係自莊雅清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 00000 號日常使用帳戶(下稱日常帳戶)提領存款後,分別 轉存至莊雅清於同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提款卡帳戶 及元大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此二帳 戶支付莊雅清私人支出。詎劉亞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單一決意,自98年4 月14日起至102 年11月1 日止,利用 為莊雅清調度個人帳戶內資金之機會,接續多次於附表編號 1 至60「支出(日常帳戶)」欄所示日期,在上址媚登峰公 司辦公室內填寫取款憑條,經莊雅清用印並前往提款後,將 業務上持有之各次提領款項部分或全部侵占入己,各次侵占 金額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總計侵占金額達新臺幣( 下同)1,13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100 萬元,應予更正) 。嗣於102 年11月4 日,媚登峰公司財務部主管發現前揭日 常帳戶於劉亞柔休假期間有提領30萬元情事(即附表編號59 所示),察覺有異後清查歷年帳戶資料,始悉上開侵占情事 。劉亞柔則於102 年11月5 日將前揭提領侵占之30萬元匯還 莊雅清。 二、案經莊雅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奎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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