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更名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登凱(原名張孟哲、妻為議員何淑峰)
選任辯護人 許惠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孟郎
選任辯護人 林明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業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863號,中
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3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孟郎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登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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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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