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鄧志賢交保,高院發回更裁
(本報訊)高等法院今晚認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抗告有理,涉鴻海案的鄧志賢(曾任SMT技術委員會總幹事兼經理)發回地院更裁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尚有重要關係人未到案說明,公訴人聲請羈押意旨對此已有陳明,惟原審裁定對此部分,未予敘明。
(二)再者,現今網路通訊軟體發達,如何避免被告鄧志賢具保在外而以公訴人所指通訊軟體(例如智慧型手機APP通訊軟體LINE、WECHAT等)達到互為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目的,原審亦未予以詳酌,即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是否足以達到防免羈押之必要性,亦非無疑。
(三)據上,本件被告鄧志賢是否不符合羈押之必要,尚有疑慮。公訴人對此提起抗告質疑,即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被告鄧志賢部分撤銷,發回原審調查後更為適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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