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伯仲判刑9年,彰化地院在司法院網站的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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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1月17日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
連絡人:余仕明
連絡電話:04-8343171*2206 編號:1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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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2年度囑訴字第1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102年度囑訴字第1號被告卓○仲等人貪污案件,合議庭自102年6月6日收案至同年8月間共持續進行24次準備程序,並自同年9月6日起至12月20日止,密集進行15次之審理程序,共計交互詰問證人約60人,經審理結果,認定:
被告卓○仲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侵占2罪記入帳冊不實2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各4年、各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楊○美犯行使公務員登戴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被告李○全犯行使公務員登戴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上列被告3人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其餘被告黃○吉、馮○慧、吳○德、吳○珍等人,認定分別犯妨害投標未遂等罪,分別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至4年6月不等之刑。其中被告馮○慧並宣告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其餘被告馮○峰、伍○蓉、黃○梅、黃吳○芳、黃○書、呂○維、潘○振均無罪。
被告卓○仲、楊○美、李○全被訴圖利罪嫌部分,合議庭認無證據足以證明起訴書所指被告楊○美、李○全之圖利犯行,因而判決無罪。被告卓○仲因無公務員身分,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楊○美、李○全既被認無罪,被告卓○仲自不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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