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前主秘郭仁財被控案,新竹地院判無罪

【裁判字號】 99,易,151
【裁判日期】 9910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郭仁財

選任辯護人 張訓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

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郭仁財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丁郭仁財為國立交通大學前主任秘書。乙施克昌自

民國79年8 月起任職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於81年5 月間應聘擔任碩士班口試委員,因遭檢舉碩士班口

試時評分不公,經國立交通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於82年6 月11

日,開會決議對乙○○不予續聘,乙○○因此遭解職,經乙○

○提出申訴、再申訴、訴願,並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國家

賠償訴訟,嗣該法院於98年7 月24日,以95年度國字第4 號民

事判決國立交通大學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405 萬9,81

3 元。詎丁○○竟意圖散布於眾,於98年7 月24日至98年8 月

4 日間之不詳時間,接受聯合報記者甲○○針對上揭國家賠償

訴訟判決進行採訪時,明知其受訪內容將刊載於聯合報上,仍

對該採訪記者陳稱「乙○○當年有評分不公情形,給考生的分

數差距很大,有一項還給零分。學校曾組織5 人小組調查,乙

○○還曾寫下悔過書,5 人小組決議不續聘,但因已開學,同

意讓他再教一年。但事後一些重要證據如錄音帶、悔過書都找

不到了,因此判決對校方不利等不實事項」,利用不知情之聯

合報記者以「不續聘教授交大判賠405 萬」為標題,將前開不

實事項登載於98年8 月4 日之聯合報,以此方式將足以毀損乙

○○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被告有罪之

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

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

之認定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3

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

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在偵查中於

檢察官前為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乙○○、甲○○於偵查時之

證述、98年8 月4 日聯合報新聞報導及國立交通大學新聞網頁

列印資料各1 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記

者所寫的話,基本上其是沒有這樣說,若真的要說,要問乙○

○與學校相關為何會互告的事情,其一定不會像報導所述學校

因為(乙○○)評分(不公)之「實體」的事情而敗訴,在其

想像中,其不會這樣講,因為學校係「程序」問題才敗訴。辯

護人則為被告利益辯護以:1.被告與告訴人乙○○間素無恩怨

,並不熟識,無妨害名譽之動機,事實上,被告與甲○○通話

時,正在大陸地區上海參加國際生產研究研討會,根本不知道

本院於98年7 月24日以95年度國字第4 號民事國家賠償事件判

決國立交通大學(下稱交通大學)應給付乙○○405 萬9,813

元(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及其判決),其本人同與會學者交換意

見之際,不知悉甲○○來電目的且電話訊號斷斷續續,倆人僅

係短暫禮貌性泛泛應答,雖目前已無法記憶當時具體對話內容

,然被告係92年7 月起至96年1 月止擔任交通大學主任秘書,

於逾2 年後之98年8 月間,乙○○與交通大學間爭訟如何,對

被告而言係無意義之案件,不可能憑空評論交通大學於系爭民

事訴訟受不利判決之原因;2.證人即聯合報記者甲○○於偵、


審間,對本件新聞來源前後供述不一,先稱「我認為基於新聞


倫理,不能說」、後稱「我是找交大承辦人說的」、「是郭仁


財前一任主任秘書說的」,其態度丕變,令人懷疑是否在於保


護真正消息來源;3.從證人即聯合報記者甲○○、丙○○2 人


在本院證述可知,本件問題出在聯合報在報導過程並不嚴謹,


丙○○說稿件是甲○○寫出來給報社報導,甲○○卻說是丙○


○綜合整理出來給報社報導的,互相矛盾。又甲○○說在報導


寫出來之前也有交給丙○○看過,而丙○○卻說根本沒交給她


看過,也是矛盾;4.新聞記者在採訪時應要尊重新聞報導規範


,但甲○○、丙○○2 位證人都承認他們是沒有錄音,甲○○


稱報導內容是根據被告陳述所作,但並無證據支持消息唯一的


來源是被告,且甲○○後來證述採訪筆記是有的,而卷內於錄


音、筆記皆無的情況下,不能單憑甲○○陳述,認定被告是消


息來源。甚至,依照一般的新聞報導規範,消息人士不是很確


定採訪的對象,應是非公開的陳述,記者若是將非公開轉成公


開的,須要有轉化的過程,記者在報導也要確定報導是準確無


誤,有些記者是依賴記憶、第二手消息來報導,以本件為例,


甲○○稱其採訪係1 位兩年前交通大學前主任秘書之被告,以


被告意見作為代表校方之陳述,此部分甲○○擅自擴張,稱學


校的教職員都是校方人員,其作法是草率的。聯合報整個報導


是沒有採取新聞記者應守的規範,且從未跟乙○○求證、平衡


報導,甲○○為不利被告之證述,其立場係與被告有利害衝突


的;5.被告是否有犯罪故意,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白指出,負證明責任者係檢察官,非由被告自證無罪


,本件起訴被告誹謗之證據,除了甲○○證述外,並無其他任


何證據可佐,在證據薄弱之情形下,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經查





(一)


1.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其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2.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

障,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本院整理之下列4 項事實,業據當事人於99年4 月9 日準備程

序表示不爭執,並有交通大學(94)交大人校字第021 號聘函

(本院易字卷第32頁)、外放系爭民事事件影卷(一)、(二)、甲○

○在本院之證述(本院易字卷第99、109 頁)、如附錄之系爭

報導(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747號卷,下稱

他字卷,第5 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之下列4 項均屬實



1.被告為交通大學前主任秘書。

2.乙○○自79年8 月起任職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專任副

教授,於81年5 月間應聘擔任碩士班口試委員,因遭檢舉碩士

班口試(下稱系爭口試事件)評分不公,經交通大學教師評審

委員會於82年6 月11日,開會決議對乙○○不予續聘,乙○○

因此遭解職,經乙○○提出申訴、再申訴、訴願,並向本院提

起國家賠償訴訟,本院於98年7 月24日以95年度國字第4 號民

事判決國立交通大學應給付乙○○405 萬9,813 元。

3.被告於98年8 月3 日13時至14時許,接到聯合報記者甲○○採

訪電話。

4.聯合報有於98年8 月4 日以「不續聘教授交大判賠405 萬」為

標題,將「乙○○當年有評分不公情形,給考生的分數差距很

大,有一項還給零分。學校曾組織5 人小組調查,乙○○還曾

寫下悔過書,5 人小組決議不續聘,但因已開學,同意讓他再

教一年。但事後一些重要證據如錄音帶、悔過書都找不到了,

因此判決對校方不利」等事項登載於98年8 月4 日之聯合報內



(三)茲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

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

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

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

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

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

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

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者。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

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

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

法問題,業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闡釋甚明。

(四)所謂「言論」,在觀念上雖尚可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二者,學理上並有認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

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

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是以我國刑法第310 條誹謗

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意見表達」云云,

固非無見。然而,刑法第310 條所規範者,果侷限於「事實陳

述」,「意見表達」當然不在刑法第310 條規定處罰之列,亦

即無該當於誹謗罪構成要件之餘地,刑法豈需贅列第311 條第

3 款、第4 款特別規定以阻卻其違法?況且,徵諸實際,「事

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時有混雜夾敘之情形發生,難期涇渭

分明,倘行為人基於事實而為之評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侵害他人名譽,於權衡言論自由之保障與個人名譽之維護間

,仍不得不兼慮事實之真偽及評論之當否。從而,本件如附錄

之系爭報導第3 段,全段文字為夾敘夾議方式,行為人若非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顯不適當之評論,或如

基於明知不實或故意捏造之事實而為「意見表達」,即未可概

以「意見表達」無真、偽可言,遽認無依刑法第310 條規定相

繩之餘地,即仍須受刑法第310 條規定規範。

(五)本件被告於偵、審中,無一坦承其曾向甲○○稱「乙○○曾寫

悔過書」、「交通大學握有重要錄音帶」云云各語,雖其於偵

查中稱「假如記者有這麼說,告訴人(乙○○)如果覺得不舒

服,我願意道歉」,然同日應訊時並稱「(提示他字卷第5 頁

…)我不知道。(是否你跟記者說的?)我應該沒有這樣說。

(你是如何跟記者說的?)記者打來問那件事,我是一般性聊

天。我應該不是這樣子講,我怎麼講的忘記了」等語(他字卷

第26頁),且在本院審理時,其提出多件交通大學教授,如鍾

文亞(應用化學系)、林清安(電機系)、許錫美(工業工程

與管理學系)、劉尚志(科技法律研究所)、張新立(管理學

院院長),對被告人品具穩重、謙虛等特質說明之品行證據供

本院調查(本院卷第53至57頁、第131 頁),足徵其無自白犯

罪之意,僅係以溫和息事態度面對司法。本件除證人即聯合報

記者甲○○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後接受交互詰問稱「(如附

錄系爭報導第3 段)就是在我採訪他(被告)的電話裡面說的

。(電話中被告是如何說的?)被告說乙○○曾寫過悔過書,

我是據實報導的」(本院卷第107 頁),此外,並無其他證據

可資佐證;而新聞誹謗與侵害名譽權的關係,若無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第311 條所規定的免責不罰事由,以致妨害他人名

譽,即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4 條規定,被誹謗者

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新聞媒體負責人依民法第188 條

,與新聞記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新聞的發布,從採訪、編輯

、編審,最後才成為新聞的刊登播報,新聞編輯、編審若在明

知情形下,鼓勵或發動新聞記者採訪報導誹謗言論,可能與新

聞記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5 條規定應負連帶責

任,被誹謗人除可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外,依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司法

研究年報第25輯第17篇第94至95頁),茲甲○○即為與系爭報

導是否引伸賠償責任攸戚相關之人,非毫無利害關係,且其於

本院同日之證述,有後段第(六)、(七)點所述不可信情形,本件在

無其他人證、物證佐證情形下,自難擷取甲○○上開不利於被

告之片段證述,採信並作為認定被告有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

譽之「乙○○曾寫悔過書」、「交通大學握有重要錄音帶」云

云各語之唯一論據。

(六)

1.證人即聯合報司法記者丙○○於本院審理時稱「(在98年8 月

間是否擔任聯合報記者?)是。(從事記者多久?)目前為止

7 年了。(是否認識被告?)不認識。(請提示聯合報98年8

月4 日一篇報導,請問該報導前面:甲○○、丙○○新竹報導

,這是妳有參與的報導?)是的。(上開報導是何人寫的?)

我跟甲○○。(報導中第3 段:校方指出乙○○當年…,該校

方是指何意?)這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此報導何部分是

妳寫的?)就是司法判決書的內容。(採訪部分是何人採訪?

)交大部分是由甲○○處理的。(在此報導之前,是否知道、

認識乙○○?)我知道此人,但我不認識他。在報導之前我們

就有在網路查閱乙○○的判決。法院之前的判決書的內容在網

路上都查的到,就是此篇報導的最後一段寫到: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2 年前判決、及過程,除了第2 、3 段以外的東西,整個

訴訟的內容都是公開查的到的資料。(就此篇報導內容是以何

方式來取得內容?)我負責的司法案件,我每天都會從法院取

得判決書的內容,我們就從判決去找當事人訪問,我是用e-ma

il跟乙○○連絡,我與甲○○覺得報導要取得雙方平衡,所以

就與校方連繫。(依聯合報內規或新聞記者採訪規範,以電話

的方式來進行採訪時,有無一定標準作業流程?)無,大致上

我們會讓對方知道我們是誰及內容為何。…(就本案之採訪有

無錄音?)無。(就本案有無作筆記?)我的沒有,我不知道

甲○○有無。『(若沒有錄音、筆記如何確保報導內容正確、

與採訪內容無出入?)我們會跟採訪對方重述一次採訪目的、

詢問對方反應,再重新記錄。』…(妳也沒有問甲○○被告是

否可以代表校方發言?)我沒有問。(妳有無問甲○○報導中

校方是指何人?)我沒有問,『我只有將我寫的交給他,最後

是甲○○整理報導出來。』(報導的內容,在出版前有無交給

被告過目?)無。…(在新聞報導,妳與甲○○合作1 份採訪

情況,請問何情況是2 人、有時是1 人獨自報導?)記者有不

同採訪路線,例如:我負責司法路線,甲○○為校園,我是司

法則跑法院、地檢署,起訴書、判決由我處理,有時我可以找

到當事人我就自己找,校園由另外同事負責,就會請同事就他

的路線作校園訪問。(甲○○是負責校園線?)是(報導的重

點是判決,最後為何是甲○○作總結?)因為我的判決書的內

容處理比較快沒有爭議,甲○○部分還要訪問校方,要找人、

須要時間,故『先將我稿子先貼給他,在他採訪完之後整併出

稿子出去。…(故是由甲○○整合後送到編輯那邊?)甲○○

整合之後由特派員先送稿子內容,確定無誤會再送台北編輯』

。(在新聞刊登之前妳不知道寫悔過書的事情?)我不知道。

(一般新聞寫作上,對於消息來源何時會寫具體受採訪人姓名

、何時會寫本件校方?)『通常對於消息來源,若受採訪人具

有代表校方位置、例如系主任、學務長、校長等人』,我們就

會寫名字,若採訪對象有告知希望不要寫是何人,我們就會隱

匿名字。(若受採訪人希望隱匿名字時,妳們會用何種方式表

達?)每個記者作法不一樣,處理方式不同,我不能明確的說

明。(若妳採訪被告,被告不願透露姓名的話,妳在寫作上會

用何種作法?)有可能會寫校方表示,或寫曾與乙○○接觸過

的校方人士。…(提示外放國家賠償影卷95年國字號卷其中一

審判決並告以要旨)對於該判決第52頁與98年8 月4 日系爭報

導第3 段,為何不一致?)這不是我報導的,我不是很清楚。

(提示外放國家賠償影卷95年國字號卷其中一審判決並告以要

旨)對於該判決第52頁與98年8 月4 日系爭報導第3 段,這些

內容是否矛盾?)第3 段不是我採寫的,我不知道。我負責的

是根據判決所寫的…。依我的判斷這不覺得這二個內容是矛盾

,因為我們對校方採訪時,會告知校方判決書內容為何,通常

會問的內容是校方有無回應,此回應我們不會限定一定要如何

說,我們也不會有預期心理,也就是校方一定要說什麼。(妳

在報導前有無看過該判決書之全文?…妳在報導前,對於該份

判決是否有仔細研讀?)有,我知道判決內容。(妳在跟甲○

○辦理報導時,甲○○有無看過本院95年國字第4 號判決書?

)他沒有看過。(妳有無跟甲○○口頭解釋過上開判決書的大

概內容?)我有很簡單的跟甲○○描述,就是交大教授因為未

獲得交大續聘有對校方提出民事賠償,今天獲得國家的賠償40

5 萬。(有無跟甲○○說到此份判決法院理由並沒有牽涉到系

爭口試事件乙○○是否不公平之情況?)無。(妳究竟是如何

跟甲○○說的?)我會將第1 段的筆記給他,告訴甲○○新聞

大概的樣子為何。…『通常新聞報導程序,我與甲○○報導不

同的路線,會由一個人作最後稿子的處理,通常他不會再去請

對方再看一下,且我們會尊重彼此的專業判斷。』…(方才妳

提到採訪校方之後不會對校方回答設限,就本件報導第3 段:

校方指出乙○○當年提出不公....,請問是否就是新聞只是引

述受採訪者所說的內容?)是」(本院卷第85至95頁);

2.對照甲○○於同日證稱「(是否在98年8 月間擔任聯合報記者

?)是。(從事記者多久?)25年。(聯合報98年8 月4 日標

題為不續聘教授交大判賠405 萬之報導,請問此報導所載為記

者甲○○及丙○○報導,是否如此?)是。(是否認識被告?

時間為何?)是,認識很久了,時間大概有10年了。『(是否

知悉在98年8 月當時,被告已無擔任國立交通大學前主任秘書

?)我知道。(是否知悉被告當時可否代表校方?)我不太確

定。(是否知道被告當時在國立交通大學有無擔任任何行政職

務?)我不知道。我都是以朋友的方式跟被告交往、連絡。(

被告有無告訴你:他在98年8 月當時可以代表校方發言?)無

』。…當時時間很趕,主要是參考被告的說詞。(此報導是你

跟丙○○報導,當時分工為何?)丙○○是負責法院,校園是

我,整個背景是丙○○比較了解。(丙○○有無提供你任何報

導資料?)就是她有陳述整個案件相關內容。…(在報導此事

件,有無看過法院判決?)我沒有看過,但丙○○有陳述內容

。事後我有看。(你有無核對被告陳述與判決內容是一致的?

)此部分應是法院專業,我們的分工是校園負責校園的,法院

是法院的。核對我不是我的工作,到最後會送到編輯來作。『

(最後是何人整理報導?)是丙○○整理的,最後送台北編輯

』。『(有無將報導內容,你認為是被告所說的部分交給被告

過目或者他的陳述?)我們都互相信任,且時間很趕』。…(

有關本件報導,是被告主動跟你連繫或是你主動連繫被告?)

是我主動連繫的。(被告有無主動要求你刊登此新聞?)無。

(在刊登之後,有無立刻告知被告是哪一部分依被告陳述報導

?)不會,我們每天處理的新聞很多,所以沒有那麼細。(在

作此報導,在與被告連繫時,知否被告人在何處?)我不知道

被告人在哪裡,我不太確定。被告說他在開會。(你們聯合報

有無內規、及新聞記者一般採訪規範?)太廣泛了。可否具體

點。(用電話採訪時有無標準作業流程?)採訪是非常活的。

(是否有規範說要錄音、作筆記?)是沒有。要看個人,不是

規定。(若沒有錄音、作筆記是如何確保新聞內容是正確的?

)我們在採訪時會作筆記。…(能否描述在採訪被告過程之時

間、採訪內容為何及有無惡意攻擊乙○○?)我跟被告是很好

朋友,有相關問題可以請教他,當時被告有陳述他了解的事實

,並沒有攻擊到乙○○,我跟被告談的時間約15至20分鐘,我

只是據實寫,並沒有加料。…(交通大學於99年10月4 日予聯

合報之函文,請問你知道此函文更正函?)台北有跟我說。(

你們聯合報針對更正函有無行動措施?)第一、因為時間很久

更正無意義。第二、若真的要說明,那不是更正,如果還是要

說校方人士,我還是會對彭教授的名字寫出來。…(此報導在

交給台北報導前,有無給丙○○看過?)『我會傳給到報社最

後會有編輯整合。這篇報導是我與丙○○聯名報導的,互相都

會看。』…(在採訪被告時,有無表明你是記者並要就此事報

導?)有。…(你要就此事報導時,當時你是如何跟被告說的

?)我有跟被告解釋乙○○案件今日法院判決,請被告就乙○

○部分說明他為何跟國立交通大學有訴訟。(當時你有無跟被

告說寫一篇報導並刊登在明日的報紙上?)有。…(是否記得

當時採訪時被告當時背景聲很吵?)是。…此報導第3 段所載

之內容,請問這是你所寫的?是的。(此段報導之文字有被編

輯或被丙○○修改過?)因為在傳過去之後有無再修改我不太

知道。(在此報導內容中,你有無寫到乙○○當年有評分不公

情形?)這個要看原始之稿件。每字每句我不能確定,但有寫

到判決不公之清形。(在此報導內容中,你有無寫到乙○○曾

寫悔過書的事情?)有。…被告說乙○○曾寫過悔過書,我是

據實報導的。…(請確認你與被告通話究竟是要採訪校方對於

特定判決的看法或只是要去了解乙○○為何跟學校有糾紛?)

主要是採訪校方對特定判決之看法。(本身看過該特定判決?

)無。(確定被告有看過該特定判決?)被告應該不會看到,

因為判決書應該不可能那麼快到達學校,我不確定。(既然你

認為被告不會看到判決書,你要如何跟被告問他對特定判決看

法?)我就根據法院司法記者丙○○給我的判決內容,我有跟

被告陳述。(目前是否記得丙○○當初如何跟你說的?)主要

是在系爭報導第1 段內容要賠405 萬國家賠償部分,當時是丙

○○用電話中跟我說的,電話中也無法很詳細的跟我說。(該

系爭報導在98年8 月4 日刊載,你與被告是在何時通話?)就

是在98年8 月3 日通話的。(此篇報導你要採訪對特定判決看

法,該特定判決是否為他字卷由告訴人提出之95年度國字第4

號判決?)應該是這一篇。(以下同樣的問題有問過丙○○,

且方才被告也說若他要陳述,也應該是陳述合乎邏輯的話,請

說明系爭報導第3 段與95年國字第4 號判決第53頁第9 點之判

斷理由,有無矛盾?)該報導是要了解乙○○與學校長期訴訟

背景。(此篇報導究竟是否要報導校方對於特定判決之意見、

看法?)方才審判長問的問題:請確認你與被告通話究竟是要

採訪校方對於特定判決的看法或只是要去了解乙○○為何跟學

校有糾紛?我要更正:第一、當然是對特定判決的看法。第二

、了解乙○○與學校有何長期的糾紛。(你與被告通電話時,

究竟有無跟被告說:要採訪的目的為何?)有。當時我有跟被

告說法院的判決,及乙○○跟學校長期訴訟的事情,就是法院

有判決我才會找被告」(本院卷第96至110 頁),

3.經核,甲○○、丙○○2 人,對於:(1)系爭聯名報導,於完成

各自分工部分後,有無再送對方閱覽、(2)由何人最後整理送交

台北中心、(3)基於記者專業對於校方定義範圍與描述,及(4)與

受訪者確認訪談內容以確保正確性之作法(各如上開雙引號所

示部分)各節,所述顯不一致,本件聯合報記者證述之證明力

,應未達可遽予採信之程度。

(七)又,系爭民事判決理由,係認交通大學82年6 月11日申訴評議

委員會決議遭中央申評會以84年5 月26日評議不予維持,交通

大學即應另組申訴評議委員會,校方於程序上有對乙○○之申

訴為准、駁決定之義務,卻延宕不為,造成乙○○信賴並合理

期待交通大學召開申評會重新評議,而未另謀教職,因此受有

未能工作之薪資損失,準此,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併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判決意旨為有利於乙

○○之判斷,該民事判決理由,並未審究乙○○於辦理系爭口

試事件,是否有未帶作品考生有成績、有帶作品考生卻無成績

之事實,及若有此事實,是否涉及評分不公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等情,有外放系爭民事判決影卷2 宗存卷之書狀、筆錄、判決

可稽,茲系爭報導第3 段「校方指出,乙○○當年有評分不公

情形,給考生的分數差距很大,有一項還給零分。學校曾組織

5 人小組調查,施教授還曾寫下悔過書,5 人小組決議不續聘

,但因已開學,同意讓他再教一年。但事後一些重要證據如錄

音帶、悔過書都找不到了,因此判決對校方不利」云云,即與

前述系爭民事判決理由不合;參照被告與證人甲○○對質時,

被告本人稱「證人所述我們是十幾年朋友,他打電話來絕不會

說要報導什麼事、有什麼事情要採訪你,聽聲音就知道證人是

誰了,一開始我們先哈拉一下白文正的事情,請證人再回憶」

,甲○○則稱「時間久了,此部分我沒有意見。但當時我主要

目的是要問新聞。當時我有跟被告說法院會有消息,國立交通

大學判賠400 多萬的事情,我請被告說明乙○○當時為何跟國

立交通大學有訴訟的事情」;接著,被告本人又稱「我想說明

若此事我要說的話,乙○○告學校的十幾個案子裡面,有的贏

有的輸,這對國立交通大學是非常重大的案件,若甲○○問我

,我真的要講此事的話,我不會說是因為乙○○評分不公所以

交大敗訴,這個邏輯上就不通,我一定會說是程序不對,這個

是學校的相關行政人員都知道」,甲○○則稱「當時並沒有說

的那詳細,事情是干涉是很複雜的,會說的只是國立交通大學

解聘的背景人物」等語(本院卷第108 頁);再經審判長補充

詢問,甲○○證稱「(本身看過該特定判決?)無。(確定被

告有看過該特定判決?)被告應該不會看到…」(本院卷第10

9 頁),可認均未閱覽系爭民事判決之被告與甲○○倆人,於

系爭報導見報前1 日,其等間於電話中對談內容,應僅聊及乙

○○遭交通大學之解聘背景,而非在於對系爭民事訴訟一造當

事人之校方或斯時客觀上可資代表校方立場人士,訪談對於特

定之系爭民事判決回應,從而,甲○○前開證稱「(當時你有

無跟被告說寫一篇報導並刊登在明日的報紙上?)有」、「(

採訪被告)當然是對特定判決之看法」云云(本院卷第105 頁

、第110 頁),即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證人甲○○係與系爭報導是否引伸賠償責任攸戚相

關之人,既非毫無利害關係,又於本院同日之證述,有不可信

各情(見本判決前開第三(六)、(七)各點),本件在無其他人證、

物證佐證情形下,自難擷取甲○○不利於被告之片段證述,採

信並作為認定被告有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乙○○曾寫

悔過書」、「交通大學握有重要錄音帶」云云各語之唯一論據

;併參前二論述,公訴人所提各證,雖足證明本件有足以毀損

告訴人乙○○名譽之系爭報導,以及乙○○得悉系爭報導,最

初認犯罪嫌疑人為交通大學校長吳重雨等人,嗣於甲○○接受

檢察官訊問後,依甲○○陳述內容,認犯罪嫌疑人為本件被告

,為此提起告訴追究之事實,然此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公訴意旨為真實之程度,不足以說服本

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何況,被告辯解稱「我想說明若此事

我要說的話…我不會說是因為乙○○評分不公所以交大敗訴,

這個邏輯上就不通,我一定會說是程序不對,這個是學校的相

關行政人員都知道」等語,亦合乎邏輯,非屬無據,尚堪足採

信。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

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之,本案

關於被告之積極證據既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逕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更不得臆測以:「

證人甲○○無從杜撰系爭足以毀損乙○○名譽之言論,本件誹

謗言論即係曾任交通大學主任秘書之被告所為」云云。此外,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錄:他字卷第5頁系爭報導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星期二聯合報

(標題)不續聘教授交大判賠405 萬

申訴16年

【記者甲○○、丙○○/新竹市報導】

(第1 段)交通大學前副教授乙○○在民國82年間,因遭檢舉研

究所招生時評分不公,未獲學校續聘。他不斷申訴,也為這些年

的損失提出國家賠償,新竹地方法院昨判決,交大要賠償他405

萬元。

(第2 段)剛卸任交大主任秘書的郭仁財教授說,校方已為此事

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因還在討論中,內容不便公開;昨天

校長手機不通,行政人員也三緘其口。

(第3 段)校方指出,乙○○當年有評分不公情形,給考生的分

數差距很大,有一項還給零分。學校曾組織5 人小組調查,施教

授還曾寫下悔過書,5 人小組決議不續聘,但因已開學,同意讓

他再教一年。但事後一些重要證據如錄音帶、悔過書都找不到了

,因此判決對校方不利。

(第4 段)乙○○在離開交大後,即提出申訴及行政訴訟,總共

有10多項。其中有幾個案子還讓交大賠了錢。

(第5 段)乙○○控訴,民國81年間他擔任交大傳播研究所碩士

班口試委員,卻遭行政主管擅自修改口試評分結果,他不接受,

反遭檢舉評分不公。次年交大教評會在他未到場說明情況下,作

出不續聘決議。

(第6 段)他不服氣,不斷提出申訴,經監察院提案糾正,直到

86年交大才將他的聘書換為2 年,並補給他相當一年的薪資87萬

餘元,但之後仍未續聘。

(第7 段)乙○○繼續申訴,教育部的中央申評會認為交大對乙

○○的補救措施延宕2 年多,有明顯違失,認為乙○○應循行政

訴訟途徑要求補償,並駁回乙○○其他申訴。

(第8 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年前判決交大須召開教師申訴評

議會,評議當年不續聘的決定是否妥當。乙○○指自己教師權益

受損,工作和精神上都遭受損害,提出國家賠償,新竹地院昨天

判他勝訴。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06535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張啟楷入小內閣 王惠美如虎添翼(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