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豐行員盗金條,關6年賠313萬
【裁判字號】 99,消,1
【裁判日期】 1000408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吳詩平
卓家輝
蕭韻霞
王素珍
葛冠楨
陳芳儀
蔣渝莉
蔡秋玉
石瑞萍
葉靜琳
陳秀月
林建良
吳淑珍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趙國強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粘怡華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訴訟受告知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序分別連帶給付原告吳詩平新臺幣拾柒萬元、原
告卓家輝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原告蕭韻霞新臺幣拾萬元
、原告王素珍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原告葛冠楨新臺幣壹拾陸
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原告蔡秋玉新臺幣拾玖萬元、原告葉
靜琳新臺幣貳萬仟伍佰元、原告陳秀月新臺幣伍拾伍萬元、
原告林建良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元、原告吳淑珍新臺幣
捌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吳詩平、原告卓家輝、原告蕭
韻霞、原告王素珍、原告葛冠楨、原告蔡秋玉、原告葉
靜琳、原告陳秀月、原告林建良、原告吳淑珍依序各以
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新臺幣伍仟元、新臺幣壹拾萬元、
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新臺幣壹拾萬
元、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新臺幣
捌萬伍仟元、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依序各以新臺幣拾柒萬元、新臺幣壹萬肆仟
捌佰元、新臺幣拾萬元、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新臺幣壹
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新臺幣拾玖萬元、新臺幣貳萬
仟伍佰元、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元
、新臺幣捌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為原告吳詩平、原告
卓家輝、原告蕭韻霞、原告王素珍、原告葛冠楨、原告
蔡秋玉、原告葉靜琳、原告陳秀月、原告林建良、原告
吳淑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裁判日期】 1000408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吳詩平
卓家輝
蕭韻霞
王素珍
葛冠楨
陳芳儀
蔣渝莉
蔡秋玉
石瑞萍
葉靜琳
陳秀月
林建良
吳淑珍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趙國強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粘怡華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訴訟受告知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序分別連帶給付原告吳詩平新臺幣拾柒萬元、原
告卓家輝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原告蕭韻霞新臺幣拾萬元
、原告王素珍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原告葛冠楨新臺幣壹拾陸
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原告蔡秋玉新臺幣拾玖萬元、原告葉
靜琳新臺幣貳萬仟伍佰元、原告陳秀月新臺幣伍拾伍萬元、
原告林建良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元、原告吳淑珍新臺幣
捌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吳詩平、原告卓家輝、原告蕭
韻霞、原告王素珍、原告葛冠楨、原告蔡秋玉、原告葉
靜琳、原告陳秀月、原告林建良、原告吳淑珍依序各以
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元、新臺幣伍仟元、新臺幣壹拾萬元、
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新臺幣壹拾萬
元、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新臺幣
捌萬伍仟元、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依序各以新臺幣拾柒萬元、新臺幣壹萬肆仟
捌佰元、新臺幣拾萬元、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新臺幣壹
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新臺幣拾玖萬元、新臺幣貳萬
仟伍佰元、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元
、新臺幣捌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為原告吳詩平、原告
卓家輝、原告蕭韻霞、原告王素珍、原告葛冠楨、原告
蔡秋玉、原告葉靜琳、原告陳秀月、原告林建良、原告
吳淑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