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三嫌曾威豪、劉芯彤及蕭叡鴻,遭收押禁見

(本報訊)台北地院指出曾威豪、劉芯彤及蕭叡鴻均否認涉犯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然其等犯嫌業據羈押聲請補充理由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相關證人供陳明確,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急診紀錄等在卷可參,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

又本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此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曾威豪、劉芯彤自陳於案發後將行動電話交予被告蕭叡鴻丟棄;被告蕭叡鴻自陳於案發後亦將行動電話予以丟棄,以避免查緝,另於案發後被告曾威豪、劉芯彤藏匿於飯店內,後因警方調閱監視錄影書面發現被告涉犯重嫌,始出面投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另本案尚有共犯多人尚未到案,且被告曾威豪、劉芯彤及蕭叡鴻對於案情所述均不相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審酌本案被告曾威豪、劉芯彤及蕭叡鴻僅因細故,不思理性解決,率爾以暴力之方式處理,造成被害人之死亡及社會治安之重大危害,為利將來偵、審之進行,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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