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司法審判權 依法劃分
(本報訊)對於「公民一九八五行動聯盟」昨日上午至國防部請願,國防部接受「本案一旦地檢署同意偵辦,國防部及軍法單位願意全力配合」之內容,部分媒體報導「國防部允讓地檢署加入偵辦」等情,國防部、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軍法、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審判,必須先具有「審判權」為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三十四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故有關司法及軍法機關審判權之劃分,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辦理,否則於法有違,將造成影響證據能力等問題。
二、國防部所謂「地檢署同意偵辦」,係指普通法院有審判權之案件,地方法院檢察署始得進行偵查作為。因而若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有非現役軍人涉案,或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犯罪(如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等情形,國防部及軍法單位自應依法全力配合地檢署偵辦。目前該案之錄影資料已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送還國防部專案小組依法參辦,至解剖後之相驗檢體亦已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進行死因鑑定中。
三、總統於昨日中午赴洪家慰問時表示,一定會將案件查清楚,讓真相大白。國防部已督促所屬軍法機關全力偵辦,相關司法警察機關亦當全力配合辦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有司法審判權之案件,將傾力依法妥速偵辦;對無司法審判權之部分,於軍法機關請求協助時,除責由相關機關進行鑑識等作為外,並將全力提供軍法機關必要的法律協助,以盡速還原本案真相。
一、軍法、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審判,必須先具有「審判權」為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判。又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三十四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故有關司法及軍法機關審判權之劃分,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辦理,否則於法有違,將造成影響證據能力等問題。
二、國防部所謂「地檢署同意偵辦」,係指普通法院有審判權之案件,地方法院檢察署始得進行偵查作為。因而若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有非現役軍人涉案,或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犯罪(如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等情形,國防部及軍法單位自應依法全力配合地檢署偵辦。目前該案之錄影資料已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送還國防部專案小組依法參辦,至解剖後之相驗檢體亦已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驗進行死因鑑定中。
三、總統於昨日中午赴洪家慰問時表示,一定會將案件查清楚,讓真相大白。國防部已督促所屬軍法機關全力偵辦,相關司法警察機關亦當全力配合辦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有司法審判權之案件,將傾力依法妥速偵辦;對無司法審判權之部分,於軍法機關請求協助時,除責由相關機關進行鑑識等作為外,並將全力提供軍法機關必要的法律協助,以盡速還原本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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