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公墓遷葬以列管者優先
(本報訊)媒體報導信義區寶萊花園廣場對面山坡墳墓,妨礙風水景觀, 應辦理墳墓遷葬,因該地墳墓多屬民國72年「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施行前既已設置之私有之寧波公墓,囿於私有土地涉及私權、 土地徵收及考慮財源等諸多因素,並非本府計畫遷葬優先對象。
本市屬都市快速發展都會區,市內老舊列管公墓, 確已嚴重妨礙地區之發展與各項公共利益, 殯葬處審酌各墓區地理環境、土地權屬、 兼顧區域均衡及年度預算等主、客觀因素等,於93年間擬定「 臺北市列管公墓遷葬(含景觀化)計畫」,並依期程辦理遷葬。 殯葬處表示,列管公墓遷葬政策施行後已獲市民善意回應,依「 臺北市列管公墓遷葬(含景觀化)計畫」, 從83年開始迄今共遷葬11處列管墓區,29,208座墳墓, 100-101年預定遷葬之既有墓區為景美第12公墓、 松山第3公墓及內湖第2甲公墓, 地上墳墓遷葬完成後將依土地使用分區移由該主管機關後續維護管理 。
公告遷葬範圍內墳墓,墓主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用地機關依「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請領墳墓遷葬補償費, 目前補償標準係以墳墓面積核計,每一平方公尺6,060元, 最高不得超過16平方公尺,補償費低於4萬元者以4萬元計, 公告期限內未自行遷葬者, 公告期滿後由本處僱工遷葬至本市市立納骨設施, 並無委託民間業者代為遷置,在遷葬起掘過程中,必須由本處人員、 監造單位及施工者三方會同,以防止弊端發生。 至非於公告範圍內應予遷葬之墳墓,而由家屬自行遷葬者, 並無核發墳墓補償費。
本市屬都市快速發展都會區,市內老舊列管公墓,
公告遷葬範圍內墳墓,墓主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用地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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