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林天麟行為不當,遭到彈劾
彈劾案文指出,林天麟於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
一、參與前立法委員何智輝之不當飲宴。
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監察院指出,林天麟上開行為,據法務部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送之相關資料,約詢林天麟後,允堪認定。經核林天麟相關行為失卻檢察官應有之品格,明顯牴觸法務部訂頒之檢察官守則第12點(廉潔)、第13點(慎重交友)及第15點(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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