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中時、自由、蘋果賣証件,孫偉忠判刑

【裁判日期】 1000503


【裁判案由】 違反戶籍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偉忠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 年

度審訴字第67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22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孫偉忠犯偽造公印文、偽造印文署押、變造特種文書、變造國民

身分證共捌罪,各罪罪名及主刑、從刑詳如附表一所記載。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考試院九十四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

考試及格證書、私立靜宜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學士學位證

書各壹紙、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行動電話壹支內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事 實

壹、孫偉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志國」之成年男子

,販賣偽造證書牟利。由孫偉忠自民國96年12月起,在中國


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證件24小時代辦各種學歷


、身分證、證照、電話02─00000000*779(電話秘書)」之


販賣偽造證書之廣告並分別為如下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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