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百萬給28萬 畫商判囚10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86920/IssueID/20110514
【裁判字號】 99,易,182
【裁判日期】 1000503
【裁判案由】 背信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光財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9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光財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許光財係從事古董及書畫受託買賣業務之人。余文隆於民國
93年12月31日將其所有清朝山水畫家「蕭晨」(本名:蕭靈
曦)之真跡作品「溪山高士圖」山水畫 1幅委託許光財代為
出賣,雙方約定該山水畫作底價為人民幣 5萬元,許光財所
得之佣金為成交價格之 15%。嗣許光財取得該畫作後,即於
94年5、6月間將該畫作以底價人民幣 8萬元之價格,送往大
陸地區參加「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下稱西泠印社公司
)於94年7月2日舉行之「中國書畫古代專場藝術品拍賣會」
拍賣,並與西泠印社公司簽訂「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書」1
份,旋將該合同書影本以傳真方式由其妻顏如玉轉交給余文
隆收執,其後上開山水畫以人民幣44萬元之價格賣出,扣除
應支付拍賣公司1成佣金後,應為人民幣 40萬元。詎許光財
係為余文隆代為處理拍賣畫作事務之人,竟意圖損害余文隆
之利益,明知該畫作之拍定價格應為人民幣 44萬元(未扣除
佣金前) ,而非人民幣10萬元,竟於94年7月2日通知余文隆
,稱該畫作於拍賣場上以人民幣10萬元之價格賣出。又於94
年7月30日,傳真相關費用之資料1紙給其妻顏如玉,並由不
知情之顏如玉通知余文隆前來領取結算後之款項,余文隆接
獲通知後於當日前往領取款項,許光財即請顏如玉以人民幣
10 萬元作為該畫作之拍賣價額,扣除必要費用(包含拍賣公
司佣金8%、圖錄費800元、保險金1%、許光財之佣金15% 及
送修費用2000元等) ,並以當時之匯率(新臺幣:人民幣,
3.85:1)換算後,交付面額為新臺幣281,820元之支票1紙
予余文隆,余文隆並於同年8月1日提示上開支票兌現。嗣余
文隆於95年7月間自2006年4月出版之「2006中國書畫拍賣大
典」一書內發現其委任許光財拍賣之上開畫作標示之拍得價
格為人民幣44萬元,始知許光財隱匿實情向其低報該畫作之
拍賣價格,致余文隆未取得實際拍賣價額之價金,而受有新
台幣877,800元(計算式:300,000-300,000*8%-300,000*1%-
300,000*15%=228,000;以當時之匯率【新臺幣:人民幣,3
.85:1】換算,折合為新臺幣877,800元)之損害。
二、案經余文隆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裁判字號】 99,易,182
【裁判日期】 1000503
【裁判案由】 背信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光財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9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光財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許光財係從事古董及書畫受託買賣業務之人。余文隆於民國
93年12月31日將其所有清朝山水畫家「蕭晨」(本名:蕭靈
曦)之真跡作品「溪山高士圖」山水畫 1幅委託許光財代為
出賣,雙方約定該山水畫作底價為人民幣 5萬元,許光財所
得之佣金為成交價格之 15%。嗣許光財取得該畫作後,即於
94年5、6月間將該畫作以底價人民幣 8萬元之價格,送往大
陸地區參加「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下稱西泠印社公司
)於94年7月2日舉行之「中國書畫古代專場藝術品拍賣會」
拍賣,並與西泠印社公司簽訂「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書」1
份,旋將該合同書影本以傳真方式由其妻顏如玉轉交給余文
隆收執,其後上開山水畫以人民幣44萬元之價格賣出,扣除
應支付拍賣公司1成佣金後,應為人民幣 40萬元。詎許光財
係為余文隆代為處理拍賣畫作事務之人,竟意圖損害余文隆
之利益,明知該畫作之拍定價格應為人民幣 44萬元(未扣除
佣金前) ,而非人民幣10萬元,竟於94年7月2日通知余文隆
,稱該畫作於拍賣場上以人民幣10萬元之價格賣出。又於94
年7月30日,傳真相關費用之資料1紙給其妻顏如玉,並由不
知情之顏如玉通知余文隆前來領取結算後之款項,余文隆接
獲通知後於當日前往領取款項,許光財即請顏如玉以人民幣
10 萬元作為該畫作之拍賣價額,扣除必要費用(包含拍賣公
司佣金8%、圖錄費800元、保險金1%、許光財之佣金15% 及
送修費用2000元等) ,並以當時之匯率(新臺幣:人民幣,
3.85:1)換算後,交付面額為新臺幣281,820元之支票1紙
予余文隆,余文隆並於同年8月1日提示上開支票兌現。嗣余
文隆於95年7月間自2006年4月出版之「2006中國書畫拍賣大
典」一書內發現其委任許光財拍賣之上開畫作標示之拍得價
格為人民幣44萬元,始知許光財隱匿實情向其低報該畫作之
拍賣價格,致余文隆未取得實際拍賣價額之價金,而受有新
台幣877,800元(計算式:300,000-300,000*8%-300,000*1%-
300,000*15%=228,000;以當時之匯率【新臺幣:人民幣,3
.85:1】換算,折合為新臺幣877,800元)之損害。
二、案經余文隆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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