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兒少法「公布姓名」逃不掉?法規訂定21年公告仍紛亂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6/6台北報導】

林月琴委員呼籲各縣市公告年份、內容統一 衛福部加強管理

 


  立法委員林月琴委員、陳培瑜委員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台灣嬰幼兒家長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姓名之條款訂定21年,公告訊息仍紛亂不一,家長查詢無所適從。515陳培瑜委員辦公室與本辦舉行記者會,提出桃園市逕自下架公告滿三年的兒少法裁罰紀錄,後續本辦深入追查後發現,各縣市兒少法公告紛亂,不僅年份起訖不統一,違反事由內容更是有的詳細(臺北市)、有的一句話(雲林縣)帶過,甚至還有縣市(連江縣)完全沒有公告專區!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今年5月起已要求各縣市一律在中央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資訊網站上的「裁罰專區」統一公告,但CRC資訊網的內容公告不僅不完整,如:嘉義縣的違反事實摘要竟寫「無」,更有連結、內容錯誤等問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姓名之條款92年初訂法規時就已納入,林月琴委員表示,本辦清查22縣市「違反兒少法公告」專區,發現實在是問題重重。如:最早開始公告的縣市為嘉義縣,從100年開始;最晚臺東縣卻是112年才有公告。苗栗與宜蘭縣只公布一年且資料分別只有4筆、2筆,臺東縣更只公布2個月的資料!其他縣市如:嘉義市12年只發生5件,澎湖6年只發生1件?讓人不禁想問,其他年度真的都無資料嗎?違反兒少法的裁罰量如此少嗎?連江縣甚至沒有公告專區,本辦從中央CRC資訊網的「裁罰專區」連結到連江縣的網站,居然不是違反兒少法公告專區,是教育部主管的法規「違法幼照法」公告專區?!公告違規內容更是標準不一,臺北市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前五碼、違反兒少法詳細事由,但有的縣市如:雲林縣僅提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讓家長即使可查詢到行為人姓名,也無從進行比對。簡言之,整個公佈做法22個縣市22個做法,中央必須積極介入處理。

  陳培瑜委員表示:「從去年跟衛福部、教育部、法務部就兒少法的通報與回送議題開始,完全能感受到目前在實務上因為中央在母法的執行上缺乏統一的標準,讓各縣市間有了太多可以自行想像的空間。目前兒少法的公布姓名機制,是從民國82年開始加入《兒童福利法》的設計,可以想見當時對於公告的詳細執行作法上並沒有細緻的規劃,但是隨著時空環境改變,搭配數位化時代家長對於查詢的需求,衛福部應該要更進一步的細緻規範,其中,尤其是對兒少進行不利益對待的行為人,更不能讓地方政府另設下架可能,讓家長查不到,也讓孩子們暴露於這些行為人資訊被隱蔽的風險中。」

    靖娟基金會許雅荏執行長表示:「兒童少年及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兒少之身分權益、福利措施、保護措施於福利機構等,多達15個條文若違反者將處以公告姓名或名稱之罰則,顯示嚴重傷及兒少權益者應被公告關乎眾多兒少之利益,但目前資訊不只不利查詢亦缺乏明確的法規命令,縣市消極以對的結果恐造成犯罪行為難以勾稽,流竄甚至改名後借屍還魂之樣態,呼籲衛福部應健全法規,明定相關資訊公告原則與期間,積極維護兒少權益。」

    台灣嬰幼兒家長協會陳乃慧理事長表示:「違反兒少法若只公告姓名,對受害家長而言不是遲來的正義,完整揭露違規樣態及身份證前五碼,才是政府應當給家長的公道。

    林月琴委員指出,家長可以透過查詢公告,了解哪些行為或活動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從而避免讓孩子接觸到這些可能的風險或行為人;公告更可以提高家長和社會大眾對兒童權益保護的認識,並鼓勵大家共同參與、自行檢閱,達到保護兒童的行動。因此希望衛生福利部能加強管理、統一標準,為了保護兒少的權益,讓家長及社會大眾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和防止兒少的不當對待一再發生。

記者會訴求

1.公告起訖時間要統一,公布之年份與時間點由中央統一訂定標準

2.說明違法理由要清楚,參考內容較詳細的縣市如:臺北市,應簡述說明違反兒少法之事由,而非僅填寫「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幾款」

3.資訊要好查捍衛家長知情權,應於各縣市首頁即設有下拉式選單,而非家長需要層層點擊查找或自行輸入關鍵字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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