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作業失當,未適時監督高雄教育局主任商調(介聘)
(本報訊)教育部未適時監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至103年國民中、 小學主任商借、遷調(介聘)作業,監察院通過監委陳小紅提案,糾正教育部。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規定訂定「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惟長期未就主任介聘作業加以明定。
101年6月間,教育部接獲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請釋有關「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 有無違反教育法規乙案,遲至102年7月22日方以臺教授國字第 1020051003號函釋「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商借他校教師擔任主 任部分與『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不符。」 然該函釋僅告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並未轉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101學年度進行主任商借後,續於102、1 03學年度辦理名為主任「遷調」,實為主任「介聘」之作業。 而教育部迄至103年4月21日方明示高雄市政府應立即停辦主任 遷調(介聘)作業。
教育部未及時監督並處理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名為主任遷調, 實為主任介聘之作業,坐令錯失即行改善時機,顯有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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