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一向非常重視私校教師權益照顧並保障其薪給
(本報訊)有關高等教育工會反映私校教師薪給應加強保障一事,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張秋元表示, 教育部對私校教師權益照顧一向非常重視, 相信大多數學校也都依照規定辦理。但為更有效保障私校教師權益, 這次透過教師待遇條例立法,把原來以法規命令保障部分, 提升以法律來規範,並未減損現有保障的範圍。
除教師之基本薪、敘薪、考核結果的晉級方式等, 已強制要求與公立學校一致外,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第17條也明確規 定,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得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訂定支給數額, 並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並特別規定讓加入工會之教師, 不需單獨面對少數不遵守法規的學校,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且草案第23及24條並增訂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之私立學校, 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且違反該條例所定應與公立學校一致待遇規範之私立學校, 主管機關得按次處以罰鍰10萬元至50萬元, 相較於以往僅能以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校全部(部分) 獎補助或減、停招生名額處理,將更能保障私校教師權益。
張秋元進一步說明,目前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的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依最高法院41年10月31日台非字第47號刑事判例, 所謂準用是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 適用於其他事項,即準用有自然限度。教育部鑑於本(年功) 薪為各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以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 (四)字第1020145899B號令釋, 私立學校教師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 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至本(年功)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私立學校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自行訂定, 並同時廢止以往教育部針對私立學校待遇項目及其支給標準, 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訂定標準之函釋, 以加強私立學校教師薪資的保障。 所以現行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學校是以本(年功)薪為範圍。
張秋元強調, 教育部認為以令釋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仍有不足,因此行政院 104年2月2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已將上開教育部令釋,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適用, 規範更為明確且賦予法律保障,且對於私立學校教師薪給規範, 並未變更現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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