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局修訂「食用豬脂」國家標準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檢驗局參考世界各國食用豬脂品質規定、考量產業現況及飲食方式等,已於331日修訂公布CNS 2421「食用豬脂」國家標準,明確定義原料範圍及將酸價規定加嚴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驗局表示,本次修訂重點,主要將食用豬脂產品種類區分為「豬脂」及「精製豬脂」,並規定「豬脂」係以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健康無病豬屠體之新鮮、清潔之脂肪組織(不包括腦、脊髓、內臟器官及粗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產品;「精製豬脂」係以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健康無病豬屠體之新鮮、清潔之脂肪組織(不包括腦、脊髓、內臟器官及粗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為原料,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所得之產品。

另針對酸價及脂肪酸等12種品質要求項目進行明確規範,更將酸價規定加嚴,其中酸價品質要求修正為「豬脂:2.0 mg KOH/g fat以下,精製豬脂:1.0 mg KOH/g fat以下」,以提供國人食用豬脂產品之更好品質。
該局明確規定,在標示上應依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及符合我國衛生福利部規定。此外,相關產品若能符合CNS 2421「食用豬脂」全項品質要求者,得標示〝符合CNS 2421〞字樣,民眾選購時可藉由該識別標示,來區隔「豬脂」及「精製豬脂」的產品等級。

相關標準資訊()已置放於該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www.cnsonline.com.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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