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大不同
【新北市訊】近日有民眾詢問申請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是否會影響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特別說明,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 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比一比
自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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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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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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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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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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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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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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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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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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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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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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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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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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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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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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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無出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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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無出租、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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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數、面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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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房屋均可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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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如有房屋數棟,
2.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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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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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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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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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提醒房屋所有人, 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 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 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三戶以內, 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 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為使用情形變更者亦需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稅率之房屋, 已符合自住規定者, 記得向稅捐處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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