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裴可旺
輔 佐 人 裴可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裴可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周光宇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涉詐欺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100 萬元(下稱前案,嗣周光宇就前案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3 月18日以101 年度上易
字第476 號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得易科罰金部分〕及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確定,現待檢察
官執行中),周光宇為求擺平前案官司,透過不知情之友人
蘇錦江介紹結識自稱「韓 將軍」之裴可旺,詎裴可旺見有
機可乘,復與自稱「陳海洋」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民國102 年
10 月11 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 號之某紅茶店
內,由裴可旺向周光宇佯稱其為國安局副局長,且認識檢察
總長顏大和,能替周光宇申冤,「陳海洋」則在旁指示周光
宇須先支付2 萬元,作為裴可旺之交通車馬費,致周光宇陷
於錯誤而交付2 萬元給「陳海洋」,再由「陳海洋」將詐得
之2萬 元轉交裴可旺收受,嗣周光宇經友人告知裴可旺可能
冒充上開身分,查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案經周光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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